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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节选)

2019年06月25日 10:1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等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学生资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社、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人社部门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录入系统等工作,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

第九条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普通高校应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学校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三)学校认定。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认定,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结果公示。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院(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箱等不同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反映。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反映后,及时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调整。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院(系)将最后确定的本院(系)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申请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同时,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主动及时提供数据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等数据信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信息;各级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数据信息;各级工会负责提供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数据信息;各级残联负责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总工会、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盟市各高校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1(样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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