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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校级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2019年04月02日 10:4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校级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工作目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助学金是体现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助学金。

第三条 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校级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用开支。学院根据各系部提供的特困生名单划分名额。助学金按贫困程度分三个等级,一等1000元,二等800元,三600元。

第五条  校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二)家庭遭遇重大变故;

(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四)本人必须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简朴,勤俭节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校级助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住高层公寓者(由于身体特殊原因除外);

(三)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四)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

(五)弄虚作假、伪装贫困者;

(七)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第三章  


第七条  校级助学金每学年第二学期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各系部依据本办法,结合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系部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系部提交的名单由学生处资助中心复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院纪检监察处、团委学生处)。


第四章  校级助学金的发放及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条 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校级助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系部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获得校级助学金的学生,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停发助学金,并收回已发的助学金;如有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等情况,停发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生被取消受助资格后,将由资助中心直接从特困生数据库或孤残学生数据库中提取增补受助名单。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校级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一定要把这部分资金用于特困生中,不得平均分配,确保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团委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套学院校级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河院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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