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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套学院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增强学生对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的兴趣和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氛围,使科研真正走到学生中去,学院特设立河套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大学生科研项目的范围

第二条项目范围

学生申报的科研项目,必须与学校的育人目标和当前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密切相关,具备一定的学术性和学科研究意义;鼓励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项目类型

1.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

2.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

3.科技发明制作类(分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起到推动作用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4.创业计划类(包括已创业和未创业项目)

第三章大学生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申报条件

1.凡我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均可参加立项。申请者必须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2.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组,个人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3.每个学生科研项目均应聘请1-2位专业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教师,不宜过多。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热心学生活动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研究,帮助学生解决出现的问题,并督促做好结题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申请立项每年集中受理1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0月。

2.项目申请向所在系(部)团总支提交《河套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打印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

3.系(部)团总支组织本系(部)专业教师进行初评后报院团委学生处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

4.院团委学生处会同科研处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评审后,院团委学生处对确认的项目进行整理编号,下发《河套学院学生科研立项确认通知书》。

第六条评审程序

1.院团委学生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河套学院大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将由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学术造诣深、有评议分析能力、办事公正的科技工作者组成。

2.院团委学生处对各系(部)提出的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后,组织河套学院大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召开学生科研立项评审会,聘请相应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要求申报人进行答辩。

3.院团委学生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批准立项项目及经费。

第七条项目运行

大学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一年,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前1个月向团委学生处递交项目延期申请,一般延期不超过三个月。

(一)动员申报阶段:(每年9月)

1.学院发布当年度科研创新项目申报通知,确定拟立项总数及各系(部)分配方案。各系(部)团总支负责前期宣传、动员工作。

2.项目申报人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对研究项目负全责,项目负责人所在的系(部)为立项单位。

(二)评审立项阶段:(每年10月-11月)

院团委学生处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公布年度立项项目和各项目指导教师、资助金额。

(三)中期检查阶段(次年3月-4月)

1.各系(部)邀请专家、对本学院所有立项项目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至院团委学生处。检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项目:无故未按申报书规定时间进度研究的课题;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其他违反学术道德、应受惩罚的行为。

2.院团委学生处复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以书面报告和现场答辩方式进行。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被取消资助资格,并视项目研究开展具体情况酌情追回已拔经费。

(四)结题认定阶段(次年10月-11月)

1.各项目根据结题时间自行作好结题工作。

2.需要延长结题的项目按照《河套学院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表,经指导老师、系(部)团总支审核,系(部)认可后上报院团委学生处。

3.院团委学生处为结题合格项目下发项目结题认定书。

4.院团委学生处按照相关规定对指导教师工作量进行汇总认定,将结果上报至相关部门。学生的创新学分由团委学生处统一认定并报教务处。

第四章经费的申请及使用

第八条经费申请

大学生科研基金每年计划出资8万元用于各类项目的研究,科学发明制作类重点项目每项原则上不得超过1500元,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学术研究、社会调查类重点项目原则上每项不得超过1000元,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元。对申请经费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须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学生处后另行决定。

第九条大学生科研立项活动经费由院团委学生处大学生科技活动专项经费支出,由院团委学生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可以跨年度使用;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组没有或很少活动、成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学院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警告、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等措施,以保证学生科研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使用范围

1.资料费:用于购买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参考书籍、资料。

2.材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必需的消耗性材料,包括各种电子元器件、磁盘、制作材料等。

3.打印、复印以及印刷费。

4.用于项目研究必需的费用。

5.论文发表版面费(学生第一作者报100%,学生第二作者报50%,学生第三作者报30%)

6.劳务费、咨询费、招待费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7.除上述所列各项以外的特殊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学生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发生,否则一律不予列支。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办法。项目经费必须用于科研活动的必要开支,由课题负责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合理地掌握使用,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方可报销。

1.每年集中报销1次,报销时间为每年3月,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办理报销手续。(若无正当理由,项目不能顺利结题,追回所有项目研究经费)。

2.报销时,所有发票都必须有经办人(经办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的签字并按照院财务处的要求,统一粘贴在票据单上,并报院团委学生处审核通过后进行报销。所有发票总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总额。

3.报销凭证必须是符合院财务处规定的各类票据:正式发票、政府采购票。购买多种物品的,必须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

4.单张发票支出金额超过500元时,必须提前征得院团委学生处同意,否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科研活动的开展作为我院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由学院团委学生处牵头组织实施,不定期对学生的在研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资助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院团委学生处,同时必须将已使用研究经费购买的资料、材料等物品全部上交。

第十四条项目结束后,各项目组须将成果(科研成果的类别:包括学术论文或专著、科研成果报告、社会调查报告、发明创造成果,以及其他成果)上报并作出全面的项目总结,同时填写《河套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结题情况表”之后,院团委学生处依据有关条款对各项目进行合格验收,必要时可组织重点项目答辩会、成果展示会或学术报告会。

第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期成果或不能按时顺利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向专家委员会写出情况汇报,说明原因,如因研究态度不认真、工作拖延致使科研项目失败者,将对项目组成员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直至取消相关学生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学生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各系(部)团总支负责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此项工作。活动的开展范围、深度、参与学生人数、成果水平等将作为对各系(部)文化素质教育检查和评估的重要依据。各系(部)应对学生科研活动在时间安排、实验室和实验仪器的使用、指导教师的遴选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七条经立项的学生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项目组,如参加国内外科技类竞赛应注明为河套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获奖后属于项目组的奖杯、奖牌、证书等原则上放在学院统一管理,奖金由项目组成员个人享有。

第十八条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指导教师参与指导学生科研活动,原则上按照重点项目科技发明制作类、学术研究和社会调查类每一项目分别给予14、10个课时的适当补助;一般项目科技发明制作类、学术研究和社会调查类每一项目分别给予8、4个课时的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25元/每课时。补助发放每学期末集中进行一次,未结题项目的指导老师不发给工作量补助。

第六章总结、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每学年末,院团委学生处会同系(部)相关各职能部门组织对此项活动的评比总结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学生科研活动优秀成果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若干并予以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团委学生处。

团委学生处

201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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