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专兼职(含外聘)教职工。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个人,属于单位责任的,由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教学事故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四类:
课堂教学(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B类),教学管理(C类),教学保障(D类)。
第六条 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
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七条 教学事故根据类别和等级,按《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附件1)进行认定。同一行为或事件适用多项教学事故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九条 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组织机构,院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组织机构由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组织机构。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告相关系部或部门,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件2)。由责任人所在系部或部门及时了解核实相关事实和情况。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故情节不清楚的,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组织机构办公室同教学督导组、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特殊情况下,学院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组织机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组织机构办公室。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其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三级事故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的绩效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一学期内再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2个月的绩效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二级事故责任者,在系部、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绩效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视后果和影响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以上处分。
一级事故责任者,全院通报,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绩效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取消其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停职检查直至调离岗位的处理,以及记过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或部门,可在收到处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处提出申诉,纪检监察处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组织机构办公室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答复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当事人提出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作为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津贴发放、工资调整、职称评审、晋职晋级以及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造成学校或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教学事故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组织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2.河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课堂教学类(A)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1 |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否定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传播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 |
Ⅰ |
2 |
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学院、系部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 |
Ⅰ |
3 |
暗示或怂恿学生闹事、罢课,影响教学秩序。 |
Ⅰ |
4 |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
Ⅰ |
5 |
教师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6 |
除不可抗力原因,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缺课。 |
Ⅰ |
7 |
教师未提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一周内/一周及以上; |
Ⅱ/Ⅰ |
8 |
除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
Ⅱ |
9 |
教师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使教学中断,影响教学正常秩序。 |
Ⅱ |
10 |
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学院或系部选定的教材而擅自使用其他教材。 |
Ⅱ |
11 |
教师或教学辅助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实习、实训、实验等内容。 |
Ⅱ |
12 |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作业、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13 |
未经批准,学期课程内容1/10以上教学任务未完成。 |
Ⅲ |
14 |
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
Ⅲ |
15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擅自调课。 |
Ⅲ |
16 |
着装不严肃或上课吸烟或课前喝酒,影响教学活动。 |
Ⅲ |
17 |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的/ 财产损失1000-5000元的 / 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 |
Ⅲ/Ⅱ/Ⅰ |
18 |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受伤: 致使学生受轻伤的 / 致使学生受重伤的 / 致使学生残疾的。 |
Ⅲ/Ⅱ/Ⅰ |
19 |
教师在上课时通讯工具发出讯号声响不立即关机/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手机。 |
Ⅱ/Ⅰ |
20 |
上课未携带基本教学文件(教材、教案、授课计划、教学大纲、学生学习过程评价表)。 |
Ⅲ |
21 |
未按计划要求布置作业或未按要求批改作业。 |
Ⅲ |
22 |
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带队教师带队期间擅自离岗/不进行指导。 |
Ⅲ/Ⅰ |
23 |
指导教师失职导致学生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24 |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达不到规定的指导时间。 |
Ⅲ |
25 |
教师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存在伪造数据或抄袭现象(≥2/3,1/2)。 |
Ⅰ/Ⅱ |
26 |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有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指导教师未能及时指出,并允许答辩。 |
Ⅱ |
27 |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指导不到位,造成毕业论文(设计)不符合要求,质量低下。 |
Ⅱ |
28 |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学生、专家、同行评教。 |
Ⅲ |
29 |
教室日志填写不规范、不完整。 |
Ⅲ |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1 |
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故意泄露试题;监考人员伙同学生考试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2 |
除不可抗力原因,监考人员未到考场履行监考职责。 |
Ⅰ |
3 |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
Ⅰ |
4 |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20分及以上。 |
Ⅰ |
5 |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作业、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影响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6 |
考试命题内容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或试卷卷面上出现答案或多处重题、科学性错误三处以上。 |
Ⅱ |
7 |
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学校安排的监考任务。 |
Ⅱ |
8 |
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
Ⅱ |
9 |
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失误泄密。 |
Ⅱ |
10 |
教学管理人员制卷不规范或试卷印制不准确,未及时处理,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
Ⅱ |
11 |
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格,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或对考场违纪情况不如实记录。 |
Ⅱ |
12 |
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及以上。 |
Ⅱ |
13 |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报送学生考试成绩和试卷分析,造成严重后果。 |
Ⅱ |
14 |
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的份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
Ⅱ |
15 |
擅自变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核方式。 |
Ⅱ |
16 |
A、B卷雷同率高于30%/连年使用雷同试卷超过50%。 |
Ⅲ/Ⅱ |
17 |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 |
Ⅲ |
18 |
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坐着监考、睡觉、聊天、看书报、批作业、戴耳机、玩手机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
Ⅲ |
19 |
监考教师未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未按规定清理考场。 |
Ⅲ |
20 |
命题份量不足,未达规定考试时间一半即全部交卷。 |
Ⅲ |
21 |
试卷批改不认真(错改、漏改,总分计算错误)已登录成绩/成绩未登录。 |
Ⅲ/Ⅰ |
22 |
考试结束后教师未在一周内录入成绩。 |
Ⅲ |
23 |
成绩录入后因批改失误需要更改成绩3—4名/5名及以上。 |
Ⅲ/Ⅱ |
教学管理类(C)
序号 |
事 项 |
级 别 |
1 |
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单位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2 |
后勤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其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
Ⅰ |
3 |
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虚报,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4 |
审查不认真,漏发、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未及时发现和更正,造成不良后果。 |
Ⅰ |
5 |
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或考试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到报告20分钟内及时处理。 |
Ⅱ |
6 |
未按正常审批程序,擅自改变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中应开课无正当理由擅自未排入课表或排错,影响正常教学。 |
Ⅱ |
7 |
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制定好人才培养方案,影响排课和教学任务的落实。 |
Ⅱ |
8 |
因安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及时妥善解决或致使课程停上或考试改期。 |
Ⅲ/Ⅱ |
9 |
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堂,而使学生空等或因临时变动未及时通知,让教师空等。 |
Ⅲ |
10 |
因工作失误,致使考场监考教师不足。 |
Ⅲ |
11 |
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将新学期课表下发给任课教师或未将新学期教学任务落实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12 |
故意/过失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Ⅰ/Ⅲ |
13 |
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致使课程无法开出。 |
Ⅱ |
14 |
系部或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教学保障类(D)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1 |
教学管理、服务人员未及时维护、维修教学设备、设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
Ⅱ |
2 |
教室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或提供相应教学用品、用具,影响正常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
Ⅱ |
3 |
因工作失误停电、停水,使课程、实验中断或无法进行。 |
Ⅱ |
4 |
教室管理人员未准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Ⅲ |
5 |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Ⅲ |
6 |
教学辅助人员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Ⅲ |
7 |
教学服务人员对教学设备、仪器检查、维护不完备,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Ⅲ |
8 |
教室、实验室设施接报修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 |
Ⅲ |
9 |
无故不打上、下课铃,或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未能及时排除故障。 |
Ⅲ |
10 |
采购伪劣教学用品(视影响教学的程度)。 |
Ⅰ/Ⅱ/Ⅲ |
11 |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Ⅲ |
12 |
教学用表格、材料供应分发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Ⅲ |
附件2:
河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事 故 责任人 |
姓 名 |
|
部 门 |
|
职称/ 职务 |
|
事故基 本情况 |
时 间 |
|
地 点 |
|
课 程 |
|
上课班级 |
|
事 故 原 因 经 过 及影响 |
|
当事人 申 诉 理 由 |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
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处理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核 定 事 故 等 级 |
根据《河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定为 (Ⅰ/Ⅱ/Ⅲ)教学事故。 |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组织机构办公室意见 |
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院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组织机构意见 |
分管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