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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监考人员管理办法

河套学院监考人员管理办法

河院发〔2018〕3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严肃考试纪律,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监考是每个在岗专任教师的职责和义务,须服从考试工作的安排。每个考场至少安排监考人员2名(主监考1人),由系部派出;人员不足时,可以从学院其他系部抽调。监考教师不得擅自缺席,如因事不能到场,须提前一天向系部提出申请,系部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三条  监考人员在执行监考任务之前必须认真学习《河套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和《河套学院关于加强考风考纪的有关规定》,并向考生宣讲考场规则和考试注意事项,以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章   监考人员考前职责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在开考前20分钟到系部考务办公室签到,将手机等通讯设备放置考务办。

第五条  主监考员开考前15分钟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考试科目等信息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并随同副监考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

第六条  副监考人员到达考场检查考场卫生、桌椅摆放及桌洞和桌面上的清理情况。及时组织学生按指定的位置就座,检查学生的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根据系部提供的考生安排表核对考生信息和人数。为防止学生接触事先在座位上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可临时调整学生座位。对拒绝指定就座的学生,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不准参加考试。

第七条  开考前5分钟核发试卷及草稿纸。由主监考强调考场纪律并统一说明答卷要求、注意事项,有试卷错印等问题及时联系教学办公室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监考人员在试卷分发完毕后,应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检查试卷是否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发现问题举手报告,申请更换;考生检查无误后,提醒考生在试卷装订线内规定的地方清楚地填写自己的系别、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

 

第三章   监考人员考中职责

第九条  试开始后,主监考员监控考场,副监考员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学号等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学生证》(或《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不符,与主监考认真复核后立即报告考务办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监考人员在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允许迟到考生入场,按缺考处理。不得允许交卷退出考场的考生进入考场续考。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一经发现携带手机按教学事故处理。在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报、聊天、判卷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离开考场需联系系部巡视另外安排其他人来监考。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的苗头,应立即果断地予以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应立即终止考试, 当场认定违纪,收集违纪或舞弊的物证材料,并填写《河套学院考试情况记录单》,详细记录违纪情况,要求违纪考生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将《河套学院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材料等随同考试试卷一同报送系部考务办,并详细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考场必须保持安静,除巡视人员可以进入考场外,监考人员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若考生中途要求退场,监考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退场。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第四章   监考人员考后职责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按要求填写《河套学院考场情况记录单》,核对试卷数量,将试卷中标明考生基本信息的卷头部分对齐,按学号顺序进行排序后送交系部考务办,填写《河套学院试卷交接记录表》。考试工作人员密封试卷卷头学生信息并进行装订后于系部试卷柜中保存。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生,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河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河院发〔2017153号)、《河套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河院发2017108号)、《河套学院学生违纪管理办法》(院发2018106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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