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实践环节教学条件
第十一条师资配备。须根据本专业课程实践教学配置要求配置实践教学专兼职教师,尤其是能够胜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要求的“双师型”教师。根据实际实践要求,安排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规范实践教学指导和教师管理工作。
社会实践每名教师同一时期指导各类学生总数,可按专职教师不超过30人、兼职教师不超过20人掌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配备详见第十五条。任课教师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第十二条资源建设。学院、教研室根据不同课程、不同条件、不同实践形式的特点,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媒体手段的优势,组织相关教师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实践教学文字教材、音像教材、课件等多种媒体资源。同时,要建设适应教师和学生实际需要的实践教学资源,如实践教学指导手册、实践教学案例汇编等。通过自建、共建或直接引进等方式不断拓宽资源建设渠道,并不断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实践教学基地。学院要通过自建、借用和共建等多种方式,以及与其他高校及社会组织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共享协议等方式,落实实践教学基地工作。特别是要加强与当地行业、企业及相关机构与组织的合作,共建共享多种类型和多种用途的实践教学基地,从实践内容、数量和质量等多方面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要狠抓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及使用管理,学院、教研室要统筹本地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要保证本专业至少建设一个实践教学基地,最终发展成为在保证实践教学需要前提下,根据专业课程设置,通过共建共用等合作方式保证本专业至少有三个以上实践教学基地。要增强教学设施和实践项目的适用性以及专业实践教学条件的通用性,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四条经费保障。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实践环节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实验、实习设施条件,加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投入力度,创造良好的实践教学软硬件环境。
第五章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须保证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每名教师同一时期指导同一届学生总数,专职教师不多于30人,兼职教师不多于20人。
第十六条毕业生原则上均应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因特殊原因不能组织全部毕业生答辩须提出申请,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报教研室批准后,由学院统一安排,可采取随机抽取部分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审核答辩,抽取比例不得低于30%。毕业生若想获取优秀毕业作品和其他相关毕业设计的荣誉与奖励则必须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审核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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