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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校级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均可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要遵循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校级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奖励类别、标准及所占比例

第五条 校级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学金和社会活动奖学金两类。

(一)学业奖学金(占奖学金比例为70%

一等奖学金:800//

二等奖学金:600//

三等奖学金:400//

(二)社会活动奖学金(占奖学金比例为30%

一等奖学金:600//

二等奖学金:400//

三等奖学金:200//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前二十名,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评选学年内未受过学院违纪处分或党团组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四)第二课堂积分每学年达到10积分以上。

第七条 社会活动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学生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积极承担团学等社会工作且表现突出,或积极参加文体、艺术、科技、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科专业竞赛等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三)评选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第二课堂积分每学年达到10积分以上;

(四)评选学年内未受过学院违纪处分或党团组织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校级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校级奖学金;校级社会活动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可同时申请。

第九条 各院系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院系专业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院系的评选细则。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院系提交《河套学院校级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院系。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院系提交的名单由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复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院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处)。

第五章 发放及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将校级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并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获得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如果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套学院校级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河院发〔20183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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