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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证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0号)以及《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名额由教育厅确定,学院根据各院系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五)在学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便表现好;

(六)在参评学年内,经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A档)、困难(B档)的学生;

(七)学生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0名,无补考、重修科目;

(八)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或以上(残疾学生除外);

(九)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自治区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也不再获得其他各类校内奖学金和社会资助奖助学金。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院系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 各院系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院系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辅导员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辅导员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院系。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院系提交名单由学生工作处复审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院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十条 教育厅拨款后,学院计财科将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获得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并收回资助金。

第十二条 各院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自治区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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