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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各部门配合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及报酬标准;

(二)根据院系推荐,审核申请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

(三)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检查指导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各院系负责对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进行初审,按照要求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其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及工作情况,并反馈至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和顶岗实习等为主;

 (四)学院相关部门应适当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学年轮换一次;岗位的设置应遵循必要、合理、适当的原则,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各院系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须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及所需人数;

(二)学生向院系提出勤工助学申请;

(三)院系根据申请学生的思想、学习、家庭经济状况等,按公布的勤工助学岗位所需学生人数进行推荐;

(四)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按各岗位2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学生名单;

(五)用人部门进行面试提出拟录用人选;其中,顶岗实习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审批。

(六)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用人部门勤工助学情况,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用人部门面试通过,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方可录用上岗。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

(二)不服从用工部门管理,不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和工作职责的。

第四章 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标准为每月300元人民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

第十七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标准为12/小时人民币。每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

第十八条 校内顶岗实习的实习生(专业对口的实习生)按月计酬,工作时间参照教职工工作时间,标准为每月700元人民币,用工部门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审批后由学生工作处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须每月3日前将上月学生考勤表及劳动报酬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统计汇总后报计财处统一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河套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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