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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院学生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有效化解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偿还风险,促进我院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良性发展,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完善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意见》(内财教〔201629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学生科分别负责处理学院、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

第二章 借款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条 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活动,把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活动做到普及化、经常化、多样化,营造学院良好的诚信氛围,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个人借贷风险意识。

第四条 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和旗县区教育局资助中心,定期组织对借款学生进行提前还贷、个人付息、按期还款、毕业确认等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借款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还款意识。

第五条 有针对性地对借款学生进行贷前和贷后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后管理

第六条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须于当年46份之间完成网上联系方式信息更改和毕业确认手续。具体程序: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点击高校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使用身份证登陆(密码是出生年月八位数),进入“个人信息变更”模块,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点击“贷款确认申请”,确认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毕业确认。

第七条 有续贷需求的学生每年6月份登陆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点击贷款申请,点击新增,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续贷声明,续贷申请内容积极向上并不少于100字,经生源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方可再次办理助学贷款。

第四章 借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处理

第八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及时与学院资助中心和生源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联系。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将借款学生信息反馈给院系,院系负责统计借款学生休学、退学、升学、应征入伍、开除等学籍异动情况,上报资助管理中心,并督促学生在系统随时补充、删除、修改信息,确保借款学生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院系学生科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送达书面报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生源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中心修改贷款信息,以便经办银行及时停止发放上述借款学生贷款。

第五章 贷款归还、奖励与惩处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由政府财政负担,毕业后的借款利息由学生自己负担,从毕业当年91日起,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未按约定足额归还借款的,将根据逾期本金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毕业后第三年起,应按年偿还本金,每年需偿还的本金按等额本金方式计算,具体数额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第十三条 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及相关部门将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者,经办银行将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同时将借款学生违约行为载入全国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今后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和其他授信业务。

(二)国家(自治区)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分别在国家(自治区)助学贷款网站,全国(自治区)大学生就业网站,全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以及社会相关媒体公布借贷学生违约名单。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学生,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

(一)毕业后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期限达到一定年限的借贷学生;

(二)应征入伍的借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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