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持续优化重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各部门、各院系、自治区重点实验室:

现将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关于持续优化重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详情见https://kjt.nmg.gov.cn/kjdt/tzgg/202308/t20230823_2365838.html,符合条件的,请按照要求参加优化重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重点实验室要对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202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方案》(以下简称“重组方案”)要求,认真分析自身建设与运行情况,从建设定位与意义、建设基础、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运行管理、人员队伍、条件保障等方面审视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查找短板和不足,加快整改提升,并形成组建方案,由实验室主任录制PPT汇报视频(15分钟以内)。

(二)各依托院系要切实承担起重点实验室建设主体责任,按照管理办法和重组方案要求,对所属重点实验室的优化重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上报科技处。

(三)重点实验室要结合五大任务和自治区十六条重点产业链的创新需求,在数理、化学、天文与空间、地球科学、环境、生物、医药、信息、材料、制造、工程等领域中选择所属研究领域。

(四)申请新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应满足“管理办法”和“重组方案”要求,按领域报送组建方案,直接参加优化重组。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请参加本批次优化重组的重点实验室(含新建)于2023年9月20日前将《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和《科研平台报送材料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科技处审核;审核通过后于2023年9月25日前在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系统网址:https://f.nmkjt.org.cn/)填写信息,并提交组建方案。

(二)重点实验室主任将PPT汇报视频经依托院系审核后,于2023年10月12日前发送至邮箱605520178@qq.com。

材料报送地点:行政楼科技处B322

联系人:樊宇岚 联系电话:0478-8958850


    附:

  1.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

  2. 科研平台报送材料审批表


科技处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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