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践育人工作,提升实验教学水平和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进一步规范教学实验室建设,完善运行模式,推进实验室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发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示范引领作用,为教学质量提升提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教高厅〔2016〕3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指各二级院系为开展实验、实训、创新创业等建立的教学平台。按批准层级分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为主要依据, 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目标, 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优良的硬件条件为保障,不断创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完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第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要任务包括:
(一)开展实验教学及研究,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区域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院人才培养定位,高质量开展实验教学,创新实验教学内容与模式。
(二)创新管理机制,打破院系、专业、实验室、课程间的壁垒,优化、重组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逐步完善实验教学体系。
(三)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 以高水平的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应用型人才培养。
( 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管理实行“学院、院系共管、院系主管 ”的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党委副书记、院长
副组长:分管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
成 员: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教务处、保卫处、科技处、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负责人。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委员会统筹管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安全运行。
第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委员会的各项决策,负责落实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条件保障、 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院系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如下:
(一)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规划建设、组织申报工作,开展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人选的审核、备案。
(三)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指导。
(四)协调解决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五)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二级院系负责本单位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审核。
(二)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信息化建设等重大事项的研究与项目 申报。
(三)负责遴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遴选中心副主任。
(四)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安全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二级院系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中心主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国家级、 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二)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由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中心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二)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等并报所在二级院系审核。
(三)接受所在二级院系的领导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评估。
(四)负责中心教学团队建设及管理。
(五)组织完成年度实验教学任务。
(六)组织中心开展实验项目和技术创新开发与应用。
(七)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开放共享工作。
(八)负责中心有关统计、报表工作。
(九)负责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及新闻更新等。
第十二条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中心主任提名,院系审定,并报学院备案。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校外人员担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委员由 5-7 位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校内人员不超过 1/2,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1 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2 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 5 年,一般连任不超过 2 届,连续 2 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原则上应予以更换。 自治区级、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由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设立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管理应接受所在二级院系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指导,设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能够面向多学科、多专业开展实验教学,具备开放共享的条件。
(二)拥有一支高水平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互通的校内外实验教学队伍,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学历结构相对合理。
(三)具有充足的实验教学条件 , 能支撑高质量的实验教学。
( 四)管理体制规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每年遴选一次,院系将申报材料报至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学院下发正式文件予以确认。学院将逐级推荐参加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评审。国家级、 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立项、遴选与管理还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规范管理。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发展战略,科学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建设发展规划;完善实验教学、人员管理、项目管理、安全管理、资源共享、开放运行等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和实验教学课程体系,确保中心建设与发展有章可循。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和管理中的应用,积极建立涵盖实验教学、开放共享、资源展示、信息统计等功能的实验教学中心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智能化实验教学及智慧化实验室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育教学应坚持夯实基础,创新发展。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合理设置实验项目,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合理比例;持续不断地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教学改革成果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完善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推动实验教学体系和实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积极探索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实验教学资源,开发和建设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和平台。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队伍建设应坚持开放合作、专业发展。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应是学院聘用的全职人员,包括专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行业企业人员、高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队伍建设要探索科学的分类发展模式,打通实验教学中心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及成长通道,推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队伍专业化建设,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素质优良的实验教学队伍。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条件建设应坚持设施先进,开放共享。
学院依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发展战略及建设规划,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给予项目支持,用于仪器设备更新与购置、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建设、 自制(改造)设备建设、实验项目开发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指导、使用与维护仪器设备,保障仪器设备功能完好、合理利用。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有教学资源均应面向全院开放共享,支持本科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和学科技能竞赛活动。鼓励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积极承担高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组织和参加学院、省级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安全管理应坚持责任明晰,长抓不懈。
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安全教育常态化、安全检查规范化、隐患治理科学化,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营造安全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五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形式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考核包括日常运行考核、年度业绩考核及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
日常运行考核是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基本实验教学及运行状况的日常监测与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是学院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成果及成效的考核; 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是学院根据教育部或教育厅要求开展的验收或评估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 日常运行考核考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等能否满足本科实验教学基本需求,能否保障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正常运转。
(二)年度业绩考核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日常基本数据为基础,考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开放运行等建设成果及成效。 国家级、 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成效评价项目观测表》评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三) 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依据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院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整改,考核结果等次是学院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政策支持和经费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套学院 XXX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属于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人员, 因退休、 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负责原部门、院系工作,由部门、院系新任人员担任相应工作岗位,承担工作职责,学院不再另行下发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套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具体解释工作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