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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2019年06月20日   点击:[]次


关于印发《河套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河院发〔2019〕88号

 

各部门、各系部:

现将《河套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套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河套学院实验室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河套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4.河套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4:

河套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和有效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根据《河套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是指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导致实验室安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实验室带教的教师、实验指导人员、实验室管理员、在校学生和校内其他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人员。

第二章 安全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1.直接责任人指使用人;

2.实验室负责人指实验室管理员;

3.系部主要责任人指系部主任、系部党总支书记。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1.通报批评;

2.取消评优评奖;

3.经济赔偿和处罚;

4.行政处分;

5.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和系部通报批评处分。

1.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

3.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4.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5.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接到相关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

6.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7.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

8.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

9.违章购买、租用、储存及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

10.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爆炸类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物;

11.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

12.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

13.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

第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A、B、C、D四个等级追究。

1.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A级)

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2.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B级)

造成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至十万元或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

3.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C级)

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至二万元,但无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

4.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D级)

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但无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根据事故等级及性质和影响,按照以下标准处理。

1.发生A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扣发四个月校内绩效工资;给予系部主要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三个月校内绩效工资。同时,取消该系部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

2.发生B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四个月校内绩效工资;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或警告处分,扣发三个月校内绩效工资,给予系部主要责任人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扣发两个月校内绩效工资。同时,取消该系部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

3.发生C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三个月校内绩效工资;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和系部主要责任人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扣发一个月校内绩效工资。同时,取消该系部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

4.发生D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两个月校内绩效工资;给予具体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同时,取消该系部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按照以下标准处理。

1.发生A级安全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5.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管理规定,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系部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将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责任事故鉴定小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系部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和系部主要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所在系部。处理结果由系部主要责任人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若相关责任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或向学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套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审批表


河套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审批表

直接责任人


所属系部


教工号/学号


联系电话


实验室负责人


系部主要责任人


主要事故事实

(可另附页)


系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事故鉴定小组

认定、处分意见

 

 

事故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安全

领导小组意见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相关责任人,一份系部留存,一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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