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套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河院发〔2019〕88号
各部门、各系部:
现将《河套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套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河套学院实验室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河套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4.河套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
河套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和学院财产的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体系、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系部党、政负责人是本系部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及各系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处长兼任。保卫处作为学院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制定和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督查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
3.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检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5.负责实验室消防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和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教务处、学生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系部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系部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系部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制定和完善适用于本系部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系部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检查;
5.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系部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2.发现安全隐患,应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同时向实验室管理员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
6.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加强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条 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3.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系部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
第十一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实验室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二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教务处定时定点在全院范围集中回收。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2.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方可开展。
3.新建、改造和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处理的,须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交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论证材料,经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五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六条 保卫处协同教务处开展全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系部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实验室管理员人须向系部领导进行汇报,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系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安全事故后,系部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九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系部和相关人员,按照学院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系部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