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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大发〔2011〕46号


河大发〔2011〕46号

关于印发《河套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等文件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加快学校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现将《河套大学财务管理制度》、《河套大学财务审批制度》、《河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发布于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请有关院校系和职能处室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报账员,并将报账员名单于2011年4月27日前报送学校计财处财务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财务管理制度印发通知

河套大学办公室2011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40份

河套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校财务工作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的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保障师生员工当前合法利益。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发展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强化预算管理功能;科学配置学校资源,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努力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真实反应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民主理财、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运行机制;实行预算管理体制,即年度预算制约学期预算,学期预算制约具体经济事项预算,具体经济事项预算制约支出范围和额度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学校设置一级财务机构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内设预算科、财务科、收费科、基本建设项目办公室四个科室;学校后勤集团、科兴驾校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其他部门不得设置财务机构),其在业务上必须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执行学校相关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学校各相对独立院校实行会计报账制度和会计委派制度,报账会计实行定期轮岗制;其他院系和职能部门实行兼职报账员(不属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制度;学校所有财务工作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必须经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意见,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考核,校长批准决定,不得随意调动、撤换。

第三章:学校预算管理

第七条:学校预算是指我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学校预算是学校年度财务运行的纲领性文件。

第八条:学校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相互制约、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的原则。

第九条:学校预算编制方法:参考学校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计划、任务与财力可能,结合各院、系、校和职能处室年度支出计划(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年度计划报学校计财处),按照财政年度、将财政核定的公用经费与学校预算外收入计划之和的4%预留预算周转金进行编制。

第十条:学校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控制数、学校预算外收入、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按照学校预算编制方法,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实行切块经费管理的相对独立院校经费预算总额,按照本院校年度总收入与规定切块比例之积核算确定),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长签发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执行及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确定后,计财处预算科根据实际,将其分解为学校学期预算及各院、系、校和职能处室学期预算,经校长审批后执行;各部门在申请款项前,必须在本部门学期预算规定的项目和额度内,依据学校相关政策标准编制具体事项预算(填写从计财处网页下载或统一印制的相关预算审批表),依次经用款部门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分管校长审批,送计财处预算科审核、计财处长审批、校长批准(学校日常事项及5000元以下的预算经校长授权后,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后方可履行借款手续;借款经手人凭批准后的预算表,如实填写借款单,借款单依次经计财处财务科长、计财处长审批后执行;各部门各月同科目具体事项预算总额不得突破本部门学期同科目预算,如有突破必须经校长批准方可执行并核减本部门下学期同科目预算,但不得突破本部门同科目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的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报请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各教学院、系、校预算根据学费实际收入占预算收入的比率进行调增、调减;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相关院、系、校的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与执行责任:各经费使用部门领导是本部门具体事项预算编制和年度、学期、月预算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各职能处室领导和校级分管领导是所属经费使用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者,负领导责任;计财处预算科长、财务科长、计财处长对学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负直接管理责任;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对学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负领导责任;各级领导,一定要各施其职、各负其责,实事求是地编制具体事项预算,严格执行本部门预算,不得编制虚假预算、虚报冒领,不得改变预算规定的经费用途,不得超过预算规定额度,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情况考核与奖惩:学校将各部门执行预算情况作为重要的年度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对于没有突破本年度预算且有结余的部门领导给予表彰奖励,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对于突破本年度预算的部门,要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并在下年度预算内核减上年度超出额。

第四章:学校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从上级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教学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财政补助收入,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上级补助收入,按其规定的补助项目、内容进行管理和使用,无特定补助项目、内容的,按财政补助收入管理和使用;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使用,按照巴彦淖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学费、住宿费按学年度一次交清,个别因特殊原因交不清者,经本人申请批准后可分两次交清;学制内教材费,毕业时结算,长退短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九条:学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向学生收取费用,采用给学生建立银行缴费卡,定期根据收费标准直接划转到学校收费过渡户的办法收费;原则上不许用现金交费,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需用现金交费,收费员必须在当日将所收费用足额交学校过渡户,严禁将公款存入个人存折或银行卡。

第二十条:学校收取学生费用,必须及时给学生开出并发放财政专用发票,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严禁开设小金库截留使用资金,严禁坐支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等收入要全部足额登录学校“数字化校园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定期核对学校应缴费总额、实交费总额、欠费总额、开出票据总额、缴财政专户总额及收费登录总额,规避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学校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支出管理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预算规定的项目和额度内支出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支出管理的内容: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代课费、岗位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经营支出(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的支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学校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支出,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经费支出管理:学校各项支出必须在学校批准的预算项目范围和额度内,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超越预算项目范围、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超过预算额度、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拼凑票据报销;超过1000元的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打入个人银行卡等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避免风险;积极推进公务卡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学校包干经费、定额核算经费、切块管理经费的管理:学校内部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定额核算的经费,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支出金额不得超过包干基数和定额核算经费标准;实行切块管理的相对独立院校经费使用管理,核定比例要合理,实际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本院校年度实际收入与核定比例之积所得额。

第二十七条:支出审批程序:经学校批准的预算项目和额度内的日常经费支出报销,依次经过经费使用部门领导、职能部门领导、计财处财务科长、计财处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批准后,即可报销入账;学校年度预算之外的支出或超出学校批准的预算项目或额度的经费支出报销,须由校长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学校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以及其他特殊项目和大额开支,由校长批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支出经济合同管理:凡签订各种经济合同,必须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的前提下,由双方法人代表、有关领导、财务管理人员参加谈判,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否则学校计财处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九条:明确权责,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约机制:财务科长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出纳负责管理支票;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必须构建安全可靠的支出运行机制,即依次在网上经出纳编制支出单、财务科长审核、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支付需经计财处长审批,方可实现支付的运行机制。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三十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支相抵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三十一条:学校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剩余部分作为事业资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学校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资产是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项、存货等)、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流动资产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收及暂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存货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类,学校总务处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外投资管理:学校对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学校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的收益,记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记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等。

第三十七条:负债管理:学校根据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加强负债管理,根据偿还能力控制负债额度,提高负债资金使用效率,力求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各项债务。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财务报告是学校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学校计财处要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校长、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四十二条:学校计财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为学校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规范财经秩序的保证。

第四十四条:学校财务监督的形式:学校财务监督的形式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基本形式。

第四十五条:学校财务监督:学校纪检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大额维修资金使用、设备购置等项目的洽谈、合同的签署要有纪检部门领导参加;学校纪检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各级财务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学校财务预决算

第四十六条:年终学校计财处要及时清理往来账户和固定资产,及时与财政、银行对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财务预决算,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所属企业后勤集团和科兴驾校,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要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制定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执行本制度;学校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宏观管理,要与所属企业签订经济合同,明确经营管理权利、责任和经营目标,推动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学校创造利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相对独立院校报账会计、其他院系和各职能部门报账员负责本部门预算和具体事项预算的编制,负责本部门请款、登记附属帐、定期与计财处核对帐目等工作。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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