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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办法

2019年04月23日 09:35 庞连平 点击:[]

河套学院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习实训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责任明确、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实训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学统一领导指挥下积极参与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贯彻于实习实训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实训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习实训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实训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强化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学生应接受各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并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

 各系部按照实习实训操作规程、实习实训计划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结合每一次实习实训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并宣传到每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系两级管理体制。由分管院长宏观管理全院实习实训安全工作,教务处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督查该项工作。系部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由本系部实习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并同时接受教务处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各系部须成立由系部领导担任组长的实习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符合本系部实际情况的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细则

第九条 指导教师是实习实训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系部实习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 实习单位在提供对口的专业技术岗位,落实具体实习任务的同时,做好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校外指导教师有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  分散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学生家长负责,出现安全事故,学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指导教师及学生职责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职责

1.实习实训指导教师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在学习、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基本方法应变技能后,方可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

2.学生赴实习单位实习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学生安全应变能力。

3.到达实习单位后,组织实习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4.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本着“安全第一” 的原则,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对于集中实习的学生,应每周召开一次全体实习学生安全会议强调安全问题,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应每周通过微信QQ等通讯方式,落实学生安全状况

第十  学生职责

1.自觉遵守实习单位操作规程和有关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积极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认真接受指导教师及用人单位的教育和管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加强自我管理,不做违法违纪的事,确保实习实训安全进行。

2.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在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详读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3.校外集中实习学生应由指导教师带队,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报告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时间返回。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者后果自负,学不承担责任。

4.校外实习期间,必须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及习惯,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上下班及外出活动应结伴而行,不得单独在外留宿、闲逛;必须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

5.不得参与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实训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无安全设施或者无专业救护人员的场所游泳等。

6.凡违反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不承担责任。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7.发生突发性事件和安全事故应立即向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家长和学院报告,如遇特殊情况立即报警。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 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况时,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系部实习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中断手里的一切事务(放弃休假)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

十五 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保护好现场,视情况报告系部实习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十六 当生产和生活环境发生灾难性事件时,学生及现场人员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并通知指导教师。同时视情节轻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救灾。

十七 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系部实习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后应将事故发生过程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

十八 在外实习的学生上下班、离厂(校)、返厂(校)途中等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

十九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忽视安全生产等造成实习学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办法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国家及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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