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户籍迁移的通知
各系(部):
尽快核查是否有个别区外新生迁来户口,如有,请于10月15日前,由学生科长统一收缴(包括补录新生)交保卫处综合科庞连平处,过期不报,延误落户,责任自负。
教育部规定,高校从2006年开始就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区内外学生一律持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新生报到后,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由辅导员或学生科长保管,便于日常管理学生,毕业时再退还给学生。因此,如果学生再咨询户口迁移之事,明确回答不再迁户。
特此通知!
保卫处
2013年8月26日
上一条:党的十八大期间安全保卫战工作方案 下一条:关于组织做好2013年征兵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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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联系电话:0478-841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