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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时间:2023-12-11 09:26 阅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和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努力营造移风易俗、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共产党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内党办发﹝2013﹞23号)、《关于规范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内党高工发〔2016〕10号)、《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内纪发〔2016〕4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学院在职在岗的所有党员及学院管理的科级以上干部(含享受待遇的科级、处级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上述人员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包含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操办的,或者授意、委托他人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包含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以及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活动。

第四条  全院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党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文明、勤俭节约、廉洁的原则,自觉抵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五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需提前5个工作日内填报《河套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件1),说明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丧事可先口头申报,事后如实报告情况)。其中,处级领导干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报送学院组织部存档,一份报送学院纪委办公室备案。科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填写一式一份,报送所在党委(党总支)备案。

(二)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需事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品礼金等情况。报告经所在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审核签字。其中,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填写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学院组织部存档,一份报送学院纪委办公室备案。科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填写此表一式一份,报送所在党委(党总支)备案。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活动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一)工作所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

(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部门和个人;

(三)各学段的在校学生(含不脱产学习人员);

(四)除亲属外的现任职部门同事及所属部门人员。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除婚丧以外的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喜庆活动时,一律不得邀请亲属之外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活动敛财。如遇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

党员、领导干部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谢绝的、不应收受的财物,事后应退还或按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单方宴请人数在200人以上),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多时间、多地点、分批分期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部门或者个人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费用;

(三)以单位名义通知、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四)组织7辆(含)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使用公车和其他公共资源办理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五)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影响和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七)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八)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九)与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自治区实施办法等规定精神相违背的其他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

(十)中央、自治区相关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将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并在个人事项年度报告中进行填报,同时作为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各党委(党总支)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审核、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内容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醒谈话,防止违纪违规情况发生。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所在部门、党委(党总支)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中、事后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查处相关违纪违法问题,对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纪审查和调查处置,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予以调查核实:

(一)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收到群众实名举报的;

(六)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第十四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

对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活动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要对部门、党委(党总支)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  积极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电话(0478-8912388)或信箱向学院纪委反映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作婚丧喜庆事宜的,学院纪委及时制止和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套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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