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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2020年10月08日 10:33  点击:[]


河套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推动和完善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防校园突发危机事件,维护校园稳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内蒙古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普通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意见》(内教学工函[20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心理危机是个人因遇身心成长变化、环境适应不良、紧急事件或压力时,使用常用的问题解决方式失败而出现的内心冲突、沮丧、极度痛苦、绝望等心理失衡状态。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处于危机中的个体,改善其危机情境,避免因心理危机引发攻击性或自毁性行为,将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条 学院应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增强学生对危机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通过开展心理咨询、辅导等支持性干预,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消除心理冲突,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掌握正确应对危机的方法。通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和有效控制,避免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或恶化,减少危机对学生成长的影响,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学生尊重生命、珍爱生命以及正确应对危机的意识与方法;引导学生树立热爱生活、悦纳自我、自爱自信的观念;协助学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心理咨询中心、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就业指导处、保卫处、总务处及各院系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心理咨询中心。

第五条 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评估鉴定专家组。专家组由学院聘请的校内外心理学、心理卫生、精神病学专家组成,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六条 院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院系党总支书记主抓,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工、学生均有责任和义务做好配合和协助工作。

第七条 院系应积极组建并大力扶持学生心理社团的建设,发挥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予以特别关注,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或根据实际情况转介相关机构:

一、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然打击或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一)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二)身体发生严重疾病或残疾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四)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五)受辱、受惊吓(当众受到羞辱、受到严重惊吓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六)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或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压力大造成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四、因严重适应不良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五、有严重心理疾病(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六、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诉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干预机制

第九条 建立早期预警机制

为确保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有序开展,在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班级(宿舍)、院系、学院三级预警机制,做好危机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处理的工作制度。

一、班级(宿舍)

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理信息员,应随时掌握班级和宿舍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有明显心理异常情况者,及时向所在院系辅导员、班主任或心理辅导站工作人员汇报。

二、院系

院系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都负有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责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中间谈心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在谈话中了解到的危机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并在专业心理教师的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

三、心理咨询中心

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应认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普测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干预的对象及时反馈到各院系并采取相应措施。

学院心理咨询中心人员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提高心理危机干预技能,增强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中需立即干预的学生,应及时与院系沟通,尽快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必要时及时向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组汇报。

第十条 建立中期干预机制

一、支持系统

院系心理辅导站、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等对有心理困惑的学生应及时提供有效帮助,动员有心理困惑的学生家长、朋友、室友对其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

二、阻控系统

对于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受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如疑似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在积极与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联系的同时,应上报心理咨询中心备案并制定干预方案。

三、监护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进行监护。

(一)心理问题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院系应成立以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及宿舍长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其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院系汇报该生的情况,各院系应将该生在校期间的心理与行为状况随时向其家长反馈并取得家长的支持。

(二)对于心理问题程度较重(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院系应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汇报,原则上通知该生家长带回并督促其去专业心理卫生机构治疗,取得专业机构诊断证明后方可酌情同意其返校。在院系与学生家长进行安全责任移交之前,院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三)心理咨询系统

学院设立心理辅导室,开通电话、网上咨询渠道等,对发出危机求助的学生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及干预。

(四)紧急救助系统

对学生突发性事故,院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等相应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同时应及时上报心理咨询中心、保卫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事后干预机制

对因心理危机导致自杀或其他不良状况发生的后期干预工作应包括:

一、拨打120110紧急救援电话 ,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将伤害降到最低。

二、通知学院保卫部门。

三、通知院系相关人员及学院领导。

四、通知心理咨询中心。

五、通知学生家长。

同时,应做好周围同学的心理安抚和疏导工作(及时开展个体心理辅导、团体辅导、同辈咨询等)。

第五章 后期跟踪


第十二条 对复学学生的后期跟踪干预

一、因发生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相关医院的治疗证明,确保其能完成学业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同时院系须与其家长签订书面协议书,确保其能正常参加学习、生活。

二、发生心理危机的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室友等对其密切监护,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填写心理跟踪服务情况登记表,向心理咨询中心备案,并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处理方案。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制度:

一、心理健康普查制度

心理咨询中心组织新生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进行排查,筛查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反馈至院系予以重点关注。

二、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

心理咨询中心应及时掌握全院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名单及对各院系上报的有危机倾向的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院系

三、备案制度

院系应将心理咨询中心提供的筛选名单进行归档整理,并及时跟进学生最新状态,进行动态管理。

四、档案制度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与保留工作并报心理咨询中心备案。

五、鉴定制度

学生因心理问题退学、休学、复学的,其病情原则上应经专业鉴定,复学时应出具相关证明。

六、培训制度

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对院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七、保密制度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河套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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