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教办函〔2017〕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系部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主任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副组长,学生科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部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寝室长,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代表由班级同学进行选举产生,选举人数不少于全班人数的9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辅导员、班主任不得指定。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人数的30%进行认定。以家庭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综合、客观的认定。
第九条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院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A档)、困难(B档)和一般困难(C档),分别应占困难学生总数的20%、30%、50%。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及本人生活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家庭子女;
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牧区学生;
7.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8.家庭遭受严重灾害或突发事件;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二)能勉强支付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本人生活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三)能勉强支付学习费用及本人部分生活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精准。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团委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四级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系部综合评定、资助中心管理和审核、学院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学院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河套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校生申请认定,可从资助网页直接下载《调查表》。
第十三条 凡申请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各系部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河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证明材料包括:
(一)属于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二)本人为孤儿者,应提供当地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
(三)本人为烈士及优抚子女者,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优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四)父母为残疾者,需详细说明残疾程度,并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五)父母有重病者,需详细说明重病起始时间、程度,并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等;
(六)父母为下岗者,需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同时需要详细说明是否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其它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以及工作收入情况;
(七)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八)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必须由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系部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在班级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公布。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系部将《河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团委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填报汇总表时,困难学生要按困难等级排序,依次为特困、困难、一般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生一卡通消费情况、电话调研或个人访谈等情况,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各系部统一管理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同时要建立孤残学生数据库,及时更新并上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认定工作实行问责制,根据各级认定机构的岗位职责,进行责任倒查。辅导员、班主任和系部资助工作负责人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对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系部要加强资助育人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成才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显著变化。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部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范认定管理工作,班级须做好评议记录(包括班级评议小组名单,投票结果,困难依据等),系部须建立完善评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河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院团学字〔2015〕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套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河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