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保障广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寒暑假期间,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第二条 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事假,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事假或病假超过一个月,应以休学处理。
第三条 凡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活动,或离开学校,或夜间不能返回宿舍住宿,需要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出具校医证明,外出期间一般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四条 正常教学期间,学生请假由学生所在班级班长备案;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签注意见,系部团学科科长批准;请假时间在四天到两周的,由班主任、辅导员及团学科科长签注意见,经系部主任或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假超过二周到一个月的,由班主任、辅导员、团学科科长和系部主任或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注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寒暑假后以及被准假后,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均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和班主任、辅导员或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学习任务者,所在班级负责的学生持其书面请假材料,告知相关教师。
第七条 夜间不能返校住宿者,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所住公寓管理员处进行登记,准假材料要放在宿舍,以备团委学生处、系部检查,假期结束返回时要及时告知辅导员、班主任,并到公寓处做销假登记。
第八条 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不销假不办理续假者,按旷课(夜不归宿)处理。
第九条 学生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请人代办请假手续和事后补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没有按时返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学校安排的学习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会议、参观等,未明确规定课时的,一律按一天6课时计,包括周六日。
第十条 请假学生必须填写河套学院团委学生处印制的请假条,注明事由、起止日期及有效联系方式,并由审批人签字,三天以上者,要加盖系部公章,假条一式两份,一份备查,一份系部留存。
第十一条 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依据《河套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学生请假条
请假条
老师:
我是 系 部 班学生。因
特向您请假,请假时间 时至 时。离校期间一切安全责任自负。请您准假!
本人联系电话: 辅导员班主任电话:
教师意见:
请假人:
年 月 日
团学处制
注:此假条一式两份,请假时间及日期要用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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