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河院发〔2018〕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达到既严肃处理违纪事件又教育学生本人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本、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在纪律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五)组织、策划或胁迫他人参与违纪行为的;
(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和提供证据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除考试违纪(作弊)或上述加重处分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错误深刻,认错态度较好的;
(二)违纪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得到相关人员谅解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及其他非法活动;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团体等,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经教育能够认识改正错误并配合学院工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教唆他人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人、事后报复扩大事态或强行索要财物者,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骗取、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价值累计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盗窃价值累计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预谋策划盗窃,多次盗窃、数额较低但性质恶劣者,从重处分。
(四)骗取、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组织赌博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藏匿、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制造事端,扰乱课堂教学秩序,或在校内公共场所、集体活动中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招引校外人员在校内寻衅滋事,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及设备,除承担经济责任外,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损坏财物价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内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和学院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复制、传播、制作、出售含有非法、迷信、淫秽内容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者,除没收相关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或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传销或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允许擅自在校外住宿者;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晚归或夜不归宿者,违反宿舍内有关消防、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取公章、文件、档案,伪造证书证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冒领、转借学生证等各种证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侮辱、诽谤、恐吓、陷害他人,产生不良后果者,可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旷课达到下列学时(上课、实验、实习、军训按实际授课学时或规定学时计;集体活动按每次2学时计;擅自离校按每天6学时计)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1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考场规则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7.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无故缺考考生;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考查的课程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11.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严重作弊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4.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达到两次或参加国家级考试作弊一次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对学业的影响参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违纪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评奖学金及其他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处分学生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原则上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情节严重、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协调。
第二十八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并向学生所在系部及时提交违纪事实材料。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处理,要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会同学生处(涉及考试违纪的会同教务处)提出处分建议,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系部应在收到违纪材料或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分建议报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处理。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完毕的,应书面报有关部门备案。
学生处、教务处及其他参与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部门有权对系部的处理意见提出异议,要求系部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相关部门和系部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学生受处分期间,由系部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处分期满,学生表现较好,无再次违纪行为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讨论同意,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学生处批准后可解除;记过及以上处分经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解除。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的,经上述程序后可提前解除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原则上不能少于3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不能少于6个月。毕业生在离校前未满处分期限的,经上述程序后可提前解除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因违纪正在处理中的学生,系部及有关部门应暂缓为其办理转专业、毕业离校等手续。处于处分期间的学生须解除处分后方能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未按时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系部应在收到学生的书面申请后15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提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三)拟被处分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且事前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听证会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五)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需在举行听证前递交授权委托书。除涉及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六)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并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七)听证会程序:
1.听证会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2.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3.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
听证结束后,系部应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该学生应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须按照规定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出申诉期,视为放弃。学生申诉依据《河套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时起施行,原《河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河大院发〔2006〕4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河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2.河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