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创新型、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学生潜能,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规定要求,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双学士学位专业学制为三年,总学分为50-60学分。从第二学年开始开设,设置15门左右专业主干课程,每学期开设2-3门,上课时间为晚上或双休日。
第四条 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修满一个学年的主修专业课程后,学有余力,已结业各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且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均可报名申请参加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每人仅限申请一个双学士学位专业。
第五条 双学士学位申报及申请工作在本科生入学后第二学期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拟开设双学士学位专业的系部应在本科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初提出双学位专业开设申请,包括专业名称、可接收学生人数及相关要求,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教学与管理。人才培养方案须由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通过。
(二)教务处审核有关系部提出的双学士学位专业开设申请,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河套学院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及《河套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表》,交主修专业所在系部进行资格初审,系部将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复核;
(四)教务处对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申报资格复核后,向双学位专业主办系部提供最终报名学生名单并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因本人原因终止双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备案;
(六)双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学费按自治区发改委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缴纳;已修读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学习或未能完成所修课程学习,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 双学位专业采取单独编班方式组织教学。
第七条 每个双学位专业开课学生人数不得少于25人,低于25人的取消该专业设置,已申请学生自愿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八条 双学位专业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组织考核。课程学习成绩由主办系部负责管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系部管理。
第十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举行一次。由开设双学士学位专业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河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及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本系部双学士学位者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合格者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合格者授予双学士学位,由教务处备案并报自治区学位办。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者;
(二)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双学位专业学分者;
(三)主修专业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者;
(四)在主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考试中作弊者;
(五)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二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获得双学士学位
(一)取得主修专业的学位;
(二)修满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十三条 未达到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由系部出具课程学习成绩证明,教务处审核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保证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学院每年将按修读学生所缴纳学分学费的50%拨付主办系部,用于专业建设及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