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三条 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统称学位论文),出现下列作假情况的,依照本细则处理: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机构为教务处和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机构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认定机构和处理机构。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教务处在接到举报后,于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当事人的陈述基础上,结合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资料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以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将其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后作出最终决定。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系部,并由相关系部负责人告知学位申请人。
(三)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经检测,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大于等于30%的,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学位论文,二次检测合格后准许其参加论文答辩;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或提交的学位论文二次检测未通过者,取消该生正常答辩资格,答辩延期至次年。
(二)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将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学院将通报所在系部,并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院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按照《河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河院发〔2017〕169号)相应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降低聘任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情况纳入系部考核。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系部,将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根据情况给予该系部负责人相应处分。
(三)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套学院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