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内蒙古教育厅、河套大学就业指导中心有关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校按照统筹安排、加强服务和面向生产、服务第一线的方针,进行毕业生就业推荐安置工作。
第二章 就业工作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以下几条原则:
1、在保证社会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2、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的原则。
3、学院推荐毕业生贯彻“择优推荐”的原则。
4、学院就业工作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章 就业工作政策
第四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五条 毕业生所需资料,由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学习成绩应是在校学习的真实成绩,并经综合科盖章。推荐表由学院统一提供,毕业生个人如实填写,经班主任、学生科签署意见,学院实习就业科盖章后有效。就业实习阶段的学历证明由实习就业科统一提供。
第六条 由学院统一推荐安排就业的毕业生,由学院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就业协议书。毕业生自主就业的,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落实就业单位,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学院实习就业科审核登记。
第七条 毕业生如果不需要把户口和档案关系转至就业单位(或就业单位所在地),户口和档案可以迁回生源所在地,由生源所在地的人事代理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根据学生本人意原愿,也可以暂时留在学校,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如暂时需要将户口、档案存留在学校的,由毕业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学校保卫处签订户口暂留学校协议书、与实习就业科签订档案暂留学院协议书,学校可在两年内为其保留户口、档案关系,超过两年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条 党员毕业生的组织关系,可由毕业生本人向学院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总支批准后,可继续留在学院,也可转回生源所在地组织部门。
第九条 就业前,毕业生要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缓推荐安排,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4月30日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示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就业计划。
第十条 凡未交齐学费的毕业生,就业前须交齐所有应交的费用。
第四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准备好就业所需的各种材料,包括身份证、照片、就业推荐表、各种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
第十二条 学院实习就业科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招聘要求、薪资待遇等向学生公布。学生可通过学校网站和宣传栏查询、了解用人单位的信息和各种就业信息。
第十三条 学院实习就业科组织用人单位到学院进行现场招聘。
第十四条 招聘面试通过,己被录用的学生,凭实习就业科的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交清各种应交费用。学生及家长与实习就业科签订《就业实习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安排:
1、11月---12月,毕业生基本情况摸底,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毕业生基本信息资料的审核。
2、12月---次年4月,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和就业教育,毕业生准备就业所需的各种证件、资料,毕业生体检,收集用人信息。
3、5月---6月,组织用人单位现场招聘会等双向选择活动。 办理离校手续。签署《就业实习管理协议》。毕业生离校。
4、7月,毕业证发放。
5、9月---11月,毕业就业情况跟踪调查。
6、12月,毕业生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艺术与体育学院实习就业科。
艺术与体育学院实习就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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