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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在校学生发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早日成才,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乌兰夫基金会在我院设立“河套学院乌兰夫奖学金”(以下简称“乌兰夫奖学金”)。根据《乌兰夫基金会章程》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夫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乌兰夫奖学金每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20人,奖励标准为每年10000/人。

第四条 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院三年级(含三年级)本科学生,且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向上,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

(二)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文艺体育、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三)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入学以来所有学期平均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均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且无不及格课程。或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专业竞赛、创新发明等某一方面获奖或表现特别优秀。

(四)遵循大额奖学金不重复获得的原则,凡是在每年乌兰夫奖学金评选之前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则通”奖助学金等金额较大者,均不在乌兰夫奖学金评选范围之内。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乌兰夫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分配名额评选。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院系提交《河套学院乌兰夫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院系。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获奖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乌兰夫基金会备案。

第九条 乌兰夫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秋季学期结束时,及时将奖学金使用情况反馈乌兰夫基金会。乌兰夫奖学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院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奖学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条 乌兰夫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套学院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办法》(河院发〔201925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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