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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字〔20161589号)以及《关于做好2015年全区普通高校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598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五)在校学习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前3名。

(六)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3名,但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七)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良好或良好以上(残疾学生除外)。

(八)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也不再获得其他各类校内奖助学金。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院系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 各院系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院系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辅导员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辅导员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院系。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院系提交的名单由学生工作处复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院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院计划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套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河院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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