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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院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学生减免学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和各院系负责减免学费的相关工作,同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处、审计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减免学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减免学费学生数量控制在全院学生人数的2‰以内。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孤儿、残疾学生;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学生;

(四)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者;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学费的学生。

第七条 减免学费的标准分为:全额减免学费和半额减免学费。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 减免学费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减免本学年的学费。

第九条 减免学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生,由本人向院系提交《河套学院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二)院系初审

班主任、辅导员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申请材料进行核实。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初审,通过审议的名单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三)复审与公示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申请条件审查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审查不予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通过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确定最终受助学生。

(四)计财处办理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受助学生名单,计划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减免学费。

第十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减免学费:

(一)因违规违纪受纪律处分,且尚处于处分期内的;

(二)因学业成绩不合格降级或处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四)已享受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学费资助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五)其他不适合减免学费的情形。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学生在获得减免学费资格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减免学费,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河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减免半额学费者无故未缴清学费余额;

(二)因违规违纪受纪律处分的;

(三)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明、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四)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院系应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减免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三条 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减免学费审核程序,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河套学院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河院发〔201717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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