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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内教财字〔2019〕3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等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学生资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学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学院组织指导院系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录入系统等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本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5%;学生干部不得超过认定小组成员的25%,且学生代表本人未申请贫困生认定。学生代表应从为人公正、作风正派的学生中产生。认定小组成员尽可能覆盖本年级(专业或班级)所有宿舍。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条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依据:

1.父母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家庭无主要经济来源,且外欠债务;

2.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无稳定的经济来源;

3.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中有2人或2人以上就读高中或大学;

4.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的参考依据:

1.父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家庭无主要经济来源;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中有2人或2人以上就读人员;

3.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

4.在校消费低于本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院系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院系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属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向院系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院系核对后,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三)院系认定。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认定,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结果公示。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箱等不同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反映。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反映后,及时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院系认定工作组汇总本院系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后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院系将最后确定的本院系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班级评议小组名单、评定会议记录、名单公示情况、争议处理及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院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数据库。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包括新建、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4种类别。院系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情形认真核实,填写《河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调整审批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河院发〔2019〕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上一条:河套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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