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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河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

学生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部


班级


学号


主要

违纪

事实


处分

依据


系部

处分

建议

建议给予处分,处分期个月。

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教务处

意见

考试违纪须填写此栏

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意见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盖章):年月日

学院

审批

意见

(盖章)年月日

送达学生本人签字


送达日期

年月日










说明:1.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处(涉及考试违纪的经教务处)研究

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会同学生处(涉及考试违

纪的会同教务处)提出处分建议,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提交院长办

公会议研究决定。2.处分期满,学生表现较好、无再次违纪的,由本人申请,按规定程序解除处分。

3.学生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诉。申诉期满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4.本决定书一式三份,送达学生本人一份,

学生处一份,系部存学生档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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