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工作是确保扶困助学落到实处的前提,是保证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使其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的基础。为了切实做好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扶困助学,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全体教师要关心和重视扶困助学工作,要把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条 贫困生认定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将贫困生分为特困生、困难生和一般困难生三个等级。
第三条 取得我校学籍注册后的在校学生可提出贫困生确认申请。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程序:
贫困生评定履行政策告知,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系里审查建档,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条 贫困生评定办法:
1、政策告知
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下发贫困生认定通知,各辅导员组织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2、本人申请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河套大学贫困生认定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证明材料。
3、班级评议
辅导员在全面了解申请学生贫困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其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班级内进行评议。每个参评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申请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辅导员在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本班贫困生进行定级和排序,汇总后报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
4、审查建档
学生科对贫困生家庭生活状况及在校期间生活实际认真审查,建立贫困生档案。专职辅导员应深入调查,准确掌握贫困生的基本情况,以保证贫困生建档及资助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六条 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以及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贫困生在资格认定,等级及资助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七条 除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及奖学金外,各类,各途径资助原则上以当年度确认贫困生为资助对象。
第八条 对每年认定的贫困生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恶意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经批准减免或缓交者除外);
2、无故未按要求注册者;
第十条 已取得贫困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原则上不予考虑资助.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不予资助外,还应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