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教育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负有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的任务,是沟通学院与学生家长、学校与社会的桥梁。
第三条 辅导员在部总支、行政指导下,配合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学生科开展工作。
第四条 辅导员有专职、兼职之分。辅导员任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届。
第五条 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水平。
2、热心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思德修养,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具有良好的个性品质和心理素质。
3、具有从事学生工作的精力,具备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1、开展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2、负责学生的就业指导、勤工助学、贫困生帮助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3、配合团总支、学生科指导、考核学生会、社团工作。
4、做好学生骨干的培养、考察工作,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抓好班级量化考核,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5、辅导员应经常深入学生公寓,负责公寓内的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6、根据安排参加全校性学习教育、参观考察和各项学生活动。
7、加强学习,积极开展学生工作研究,撰写调查报告或理论文章。
8、积极完成学校、系里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的管理
1、辅导员的日常管理以院(系、部)为主。
2、辅导员应将主要精力用在学生工作上,可承担适量的教学工作,原则上任课每周不超过六学时。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确定为不称职辅导员。
(1)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学生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2)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言行,不能为人师表造成不良影响;
(3)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