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监考工作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全部教职工特别是任课教师都有监考的义务,应在系里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参加监考。
第二条 监考人员一经排定,无极特殊原因,不得更改。不得无故缺席或私自请人代监。
第三条 监考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和考试用品。
第四条 组织学生进入考场后,监考教师应按学号或考号顺序清点人数并指导考生按顺序就座。提醒学生将所携带的课本、笔记本、纸条和手机交给监考教师保管,提醒学生调整座位,清理课桌。
第五条 监考老师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打瞌睡、看书报、闲聊、抽烟,不得长时间坐着不动或过多的来回走动。监考老师监考过程中,不得接听、拔打手机。
第六条 监考人员对试卷中字迹不清楚的,可当众说明,但不得向考生对试题内容、题意或答案作任何解释和暗示。
第七条 每门课程,在考试(查)结束前十五分钟时,监考老师必须提醒学生掌握好时间。学生交卷后,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与学生谈论试题。
第八条 考试(查)期间,部里将组织巡考组,检查考场情况,掌握考场动态。监考老师如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可及时向巡考人员反映,以便妥善解决。
第九条 考试结束前5分钟,应提醒考生填写好个人信息,准备交卷。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应严防考生带走任何一份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监考人员应检查考生试卷所填写的项目、试卷页数是否完整,然后以学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理考生答卷。
第十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将舞弊事实详细登记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并签名。
第十一条 教师的监考情况作为教师任职考核的依据。对于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将按照《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