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0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师的责任心和规范意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致使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干扰或损害的事件。教学事故依据干扰或损害的程度分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上课经检查有4课时(含)以下无教案的;

(二) 提前下课3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或上课迟到3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

(三)不按教学授课计划组织教学,提前结束新课或滞后4课时以上6课时以下(含6课时)的;

(四)因教师管理课堂不力,课堂秩序混乱的;

(五)上课时接打电话或做其他无关事情的。

第四条 考试与监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在考试前给学生暗示考试范围和考试题目,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考题出错或考卷准备不足,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的;

(三)监考教师未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私自请他人代替监考的;

(四)监考人员监考迟到、早退,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试卷分发、回收出现失误的;

(五)开考前,监考教师不按规定清场、检查考生座位,考试过程中,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监考时打瞌睡、聊天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事情的;

(七)对学生考试舞弊行为视而不见,甚至给违纪学生说情或在考试过程中给个别学生的解题作暗示的;

(八)不按规定评分阅卷,随意提分、压分或私自更改成绩的;

(九)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学生考试成绩或漏登学生成绩,影响后续工作的。

第五条 管理与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由于管理人员的疏漏,导致课程安排冲突等现象发生,又未能及时处理,贻误教学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变动教学计划的;

(三)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开门,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

(四)已经报修的灯光、门窗、桌椅或黑板等,未及时修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

(五)多媒体教室设备出现故障因管理人员原因未及时修复的;

(六)因没有按时提出订购教材计划或错订、漏订教材耽误学生上课一周以上二周以下的;

(七)指导老师错误指导或对学生要求不严和擅离工作岗位,导致学生造成仪器、设备等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内的。

第六条 课堂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上课经检查有4课时以上无教案的;

(二)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或空堂的;

(三)严重违反教学进度计划,提前结束新课或进度滞后达6课时以上的。

(四)因教师组织或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人人身伤亡事故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系部或教师随意通知全体(或全区队)学生停课;

(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擅自改自习达2课时以上的;

第七条 考试与监考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师或管理人员泄露试题,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教师或教管人员擅自更改成绩,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不按时上交试卷致使试卷丢失的;

(四)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监考的;

(五)考试结束,监考教师不清点试卷,造成试卷丢失又未追回的。

第八条 管理与保障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由于教师指导严重失误或组织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1000元以上;

(二)教管人员未将课表送交系部或教师,或系部未将课表及时送交任课教师,致使教师缺课在2课时以上的;

(三)漏订或错订教材,耽误学生上课2周时间以上,或私自向学生收费强行推销教材或参考资料的;

(四)因管理原因,上课时学生未达到半数的。

第九条 因人为原因,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况,参照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十条 教学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及淫秽内容,造成较恶劣影响的,除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外,同时按党纪政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教师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责任人本学期5%的教学酬金;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除通报批评外,扣发责任人本学期10%的教学酬金。

(二)管理人员发生教学事故,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责任人本学期5%的岗位津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除通报批评外,扣发责任人本学期10%的岗位津贴;

(三)一学期内第二次出现的一般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四)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晋升职称资格;

(六)对教学事故中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三、六款扣除相同金额的课酬。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学校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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