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第二条 自觉学习和遵守《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学校的—切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在各个教学环节上将德育放在首位,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三条 服从领导安排,积极承担学校、系分配的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四条 在教学过程中做到:
一、根据教学大纲和确定的教学时数安排教学内容与授课进度,并填写好《授课计划表》,报系(部)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
二、课前认真备课,根据每堂课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好重点、难点,设计好板书,精心编写教案。
三、授课观点无误、概念准确、论证严谨、语言规范、板书工整、教态端正。注意启发式、讨论式和创新式的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四、各门课程均要布置作业,作业形式可多样。教师对学生作业认真批改并定期进行作业讲评,学生的作业情况作为平时成绩予以登记。
五、任课教师广泛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答疑难问题。
第五条 上课时仪表端正,言谈文雅。必须按时上、下课。防止并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表,不得擅自改动,不得无故停课、改自习、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如因病(有医生证明)、因公等特殊情况需调课者,须严格遵守《关于调课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教师之间互相听课,以利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教师每期听课不少于12次,听课教师认真作好听课记录和评议,填写《听课记录表》。
第八条 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课程考核和学生成绩的评定,严格实行考教分离,在教材定型的基础上加强试题库建设。
第九条 教师积极参加学校、教务处、系部、教研室、学科组组织的各种类型的教研活动和科研活动,注意知识更新,了解、熟悉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教学改革动态,以教学保科研,以科研促教学。
第十条 积极参加调研、实习、锻炼等活动,认真钻研业务,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