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大学土木工程系学生支部管理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29 浏览次数:

河套大学土木工程系学生支部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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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党支部是党在学生中的政治核心组织,是党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团结带领党员和学生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的战斗堡垒。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我系学生党支部建设,规范学生党支部日常工作,使学生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本系学生的思想、作风和党的组织建设、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教育党员和广大团员青年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带领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科研各项活动,形成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协助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综合测评、日常管理、评奖评优、毕业生就业、社会实践等工作。

第四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认真组织支部党员开展民主生活会。

第五条 对学生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思想政治觉悟和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学生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不良风气,同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第六条 积极和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学习、实践和社会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才,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切实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八条 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思想情绪,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积极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定期开展“三会”制度。党支部一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会,半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一个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

第十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一个支部、小组或特定组织,参加其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学期要以书面形式或在组织生活会上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包括学习理论、工作情况、党员作用等内容,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和今后的工作目标。

第十二条 党员学习制度。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坚持党员的学习制度,党支部要制定学习计划,抓好计划的落实。

第十三条 党员联系人制度。每位学生党员必须要做到“二联系二负责”,即每位预备党员联系1-2名入党积极分子,负责做好培养考察工作;每位正式党员联系1-2名预备党员,负责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提高工作;每位学生党员联系1-2名“三难”学生,负责做好“三难”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切实解决他们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党员下班制度。下班党员每月至少有两次与所下班级学生谈话,主动参加所下班级的班会、团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深入班级内部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指导团支部和班委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支部推优制度。党支部在各团支部推优的同时,召开党支部推优会议,推荐须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十六条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员每半年或一年按通知的时间带党费证将党费交党支部,支部要认真登记,并由收缴人填写党费证。党支部应及时将党费上交党总支。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七条 值班制度。学生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党支部根据院重点工作安排的值班工作,不得无故缺席、提前下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支部请假,并找好代班人员,做好换岗事宜。

第四章 党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党员管理与考核在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学生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全面安排,统一部署,由其下设部门考核监督部负责具体操作。要求各学生党支部及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此项考核工作。

十九条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学院学生党员管理考核分为:“政治理论学习”、“思想道德修养”、“学习和专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党风党纪”五个部分,分别从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等各个角度规范学生党员行为。

第二十条 党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差四个等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党员,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凡是考核不合格的正式党员需向支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汇报要求实事求是。预备党员中凡属以下情况应延长预备期:

(1)入党时存在的缺点,但预备期改正不明显。

(2)入党以后在思想、学习、工作上出现明显的退步。

(3)预备期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以后对自己要求不高,总体表现一般,先锋作用不明显。

(5)在预备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党员。

(6)其他需要延长预备期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员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取消年度内评奖评优资格,预备党员受到行政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预备期延长半年至一年,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党员犯严重错误,且不思悔改,造成恶劣影响的,如是正式党员可进行党内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如是预备党员则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应规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党员在学术、文体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在党员考核中可酌情加分。

第二十五条 党员考核结果一学期公布一次,一学年综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存入党员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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