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13 17:16:1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做好教职工考核工作,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强化考核激励约束作用,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 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内人社发〔2024〕8号)《关于强化事业单位考核评价机制全力推动考核工作落实落地若干措施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199号)《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巴人社发〔2024〕2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着眼于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教职工诚信水平,促进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全面准确评价教职工,鲜明树立新时代选人用人导向,发挥考核在激励教职工担当作为中的“指挥棒”作用,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工作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二)重心下移,分类考核。

(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四)以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为依据。

(五)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职责。

第三条 考核以各岗位职责为基础,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将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相结合,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绩效分配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第五条 考核范围为全院副处级以下在编人员。教职工考核工作在学院考核工作组领导下进行,各部门、二级学院等二级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以各部门、二级学院等二级单位“五定”方案确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一)德。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考核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师德师风情况,以及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重点了解学习调研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担当作为、锐意进取、勇于创造、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为师生办实事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师生满意度等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廉洁从业情况,重点了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配套规定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配套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七条 不同类别的教职工考核侧重点如下:

(一)对教学科研人员,应当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注重公共服务意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水平、创新服务及教书育人成果,着重考核其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以及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育人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实绩等。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注重服务意识、专业能力水平,着重考核其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服务育人成效、师生满意度和服务态度等。

(三)对管理人员,应注重参加学习、管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规范性、廉政勤政情况等,着重考核其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管理育人成效、服务质量、师生满意度和廉洁情况等。

(四)对工勤人员,应注重技能水平、参加学习、服务态度、师生满意度、工作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着重考核其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以及服务技能、服务态度、服务育人成效和工作实绩等。

第八条 师德师风作为教职工考核的首要条件和第一标准,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考核结果按照学院以及上级部门有关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具有管理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的人员,考核按照其履行的主要岗位职责进行。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教职工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重点考核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的总体情况,一般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工作实绩为重点,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采取业绩汇总、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优秀人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二级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20%。学院在市人社部门核定的名额内,根据二级单位年度考核结果,调整优秀名额,排名前20%的,优秀名额予以增加,排名后20%的,优秀名额予以核减。

第十三条 考核档次的确定要做到宽严得当、公平合理、坚持标准、实事求是,防止出现优秀档次“轮流坐庄”“送人情”等不良现象。

(一)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并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工作岗位做出优异成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档次:

1.本年度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

2.本年度出现工作失职、管理失误、教学事故的;

3.全年事假累计15天及以上,或病假30天及以上的;

4.存在社会信用记录问题的;

5.因学术不端等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合格:德、能、勤、绩表现好,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无社会信用记录问题。

(三)基本合格: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

(四)不合格:

考核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2.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工作严重失职,出现一级教学事故或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5.在考核、岗位晋升、职称评审或其它工作中向学院或本人所在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6.未经批准在外兼职,或者在外兼职时间超过批准时间的;

7.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要求如下:

(一)各二级单位成立教职工考核小组,成员由二级单位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学院考核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经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对全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如实填写履职尽责情况,突出工作实绩。

(三)二级单位教职工考核小组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档次。

(四)二级单位对考核档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五)二级单位向学院报送考核结果,人事处向纪委、党政办、教务处、科技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审核考核结果并提交党委会议批准。

(六)学院发布年度考核结果文件,确定各档次人员。

(七)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教职工聘期考核的基础和依据。

(八)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人员及不确定档次(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除外)的人员,由考核单位填写考核综合报告,通知被考核人员并谈话,帮助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章 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是对教职工在一个完整聘期内的总体表现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以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为依据,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侧重考察聘期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聘期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十六条 教职工完成聘期目标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合格档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期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一)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二)聘期内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一级教学事故的,给学院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命危害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或其他单位不能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聘期内有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由于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期考核的;

(五)聘期内教学工作量或教科研工作量低于规定工作量1/3,或未能完成聘期考核任务工作量50%且未取得相应工作业绩;或长期在外违规兼职、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六)其他经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教职工聘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测评、核实与评价,实绩分析,确定档次等程序进行,并由二级单位教职工考核小组研究审定考核档次,考核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由本人签署意见。聘期考核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聘期考核工作报告等资料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九条 平时考核是对教职工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各二级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工作检查、考勤记录、谈心谈话、听取意见等方法,了解和掌握教职工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专项考核是面向不同类型岗位人员(新聘人员、高层次人才等)或重要专项工作进行的有针对性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运用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绩效分配等结合起来,作为教职工调整岗位、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优先给予嘉奖;

(二)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推荐记功;

(三)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倾斜;

(五)在等级晋升、职称评聘、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六)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三)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调整岗位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除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晋级、续聘、低聘和解聘的依据,教职工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档次且所聘岗位存续的,经本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任)合同。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合同期满一般不再续聘;特殊情况确需续订聘用(任)合同的,应当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教职工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业绩标准,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考核形成的重要结论性材料,应当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第三十条 考核中发现教职工存在问题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对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档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对考核结果不服,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或者正在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的,不停止人事处理执行。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对初次就业的教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对非初次就业的教职工,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单位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前款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记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对工作时间弄虚作假、伪造干部人事档案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转正考核不能视同为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与转正考核间隔不超过3个月,可以结合实际统筹进行,形成综合性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学院外派的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援派的,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二)学院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教职工,经批准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选派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办企业等方式进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二级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创新创业的表现确定档次,由相关单位提供在外表现情况。

第三十四条 病假(工伤除外)、事假、非学院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工伤教职工,按照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按实际表现情况确定档次。不得以工作时间不足为由不确定档次或者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

在院内部门之间岗位变动人员,在现工作部门进行考核,同时征求原部门意见。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

第三十六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档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六)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七)受撤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八)受诫勉、调整职务处理,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九)受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教职工,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院人事处负责教职工考核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职工考核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考核的内容、等级(次)和各等级(次)的具体标准、程序等,能够定量考核的内容要明确量化标准。

第九章 考核纪律

第四十条 参加考核工作的全体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考核原则。

四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成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遵守考核保密等工作纪律。

第四十二条 参加考核人员提供的考核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视其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内容如上级政策发生变动的,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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