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教职工退休、延迟退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22 17:30:2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工退休及延迟退休等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教授在学院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和《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在编教职工。

第二章   法定退休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等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1号)规定,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由60岁逐步延迟到63岁;如本人申请,可以选择每4个月延迟1个月,由55周岁逐步渐进式延迟到58周岁退休。

第五条 教职工出生日期的认定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六条 批准退休时间一般为批准退休当月的最后一天,从次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

第七条  教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按照院系两级管理的原则,由人事处和二级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办理。

第八条 人事处主要负责:

(一)每年第4季度提醒各二级单位下一年度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具体人员;

(二)明确有关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需提交的材料和时间节点;

(三)办理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申领工作;

(四)做好有关退休政策的解释等工作。

第九条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

(一)达到退休年龄前1个月通知本单位教职工提交相关材料;

(二)签署退休审批意见;

(三)单位领导应当及时与即将退休人员谈话,鼓励其继续为学院事业发展发挥作用,并要求其妥善做好有关工作交接和国有资产移交等工作;

(四)及时收回退休人员的办公室、实验室及其它相关国有资产。

第三章   提前退休

第十条 教职工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应满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教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病提前退休(退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延迟退休

第十三条  延迟退休适用于学院在职在编、身体健康、师德师风优良、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优秀,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或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且对学院事业发展有重要作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需以在职身份继续开展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学院党委会批准,可延迟退休:

(一)在培养教学团队、课程教学、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生指导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在培养科研团队、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实施高质量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三)在推动专业和学科建设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服务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办理延迟退休程序为

(一)本人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河套学院教职工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附一年内本人体检表);

(二)经所在院系(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四)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批准,签订延迟退休人员聘用合同,约定延迟退休期间工作任务和考核办法;

(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延迟退休人员所在院系(部门)应严格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第十七条 教职工退休年龄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延迟退休期间,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违纪违法或患重大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等情形的,学院有权直接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延迟退休期间按在职人员标准享受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缴纳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若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内蒙自治区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对退休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文件涉及退休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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