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作者: 时间:2022-11-04 点击数:


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2〕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结合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临河区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在临河区申报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户籍在临河区行政区域内的人员;

(二)持有临河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市户籍人员

(三)临河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四)持有我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地区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临河区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考试相关条件

1.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022年半年区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有效的情形为:

(1)两科均为2021年取得;

(2)一科2021年,另一科在2020年或2019年取得

以上情形在本次认定中视为有效成绩。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初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

3.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2届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三、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2022年半年教师资格统一认定时间为2022年114日至12月26日,其中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14日9:00至1130日17:00。

凡在我区2022年下半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或学校统一安排,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余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临河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以及初中教师资格。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及时查阅我局在临河区政府网站发布的认定公告,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由学校统一组织与认定机构对接。

(4)在我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地区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驻临河区部队现役军人、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内蒙古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无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4.考试相关证明材料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提交。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5.体检合格证明

申请人需在11月4日至11月30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空腹到临河区人民医院进行体检现场确认时需出具体检合格证明注:临河区人民医院体检详细可咨询15504788576

因妊娠期申请人不宜做个别体检项目,可由指定医院的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交由临河区教育局存档。申请人妊娠结束后须在申请认定日期起一年内补检相关项目。后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凭体检合格证明到临河区教育局确认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超过期限视为自愿放弃。

6.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无需个人提供。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

7.照片要求

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申请认定,且现场确认合格者,须参加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其他人员无需参加。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以临河区政府网公告通知为准,请及时关注领取通知

(五)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

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114日至1130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注册申报。

现场确认时间:以临河区政府网公告通知为准(不再进行电话通知)。

教学能力测试时间:以临河区政府网公告通知为准(不再进行电话通知)。

四、补办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注意事项

(一)证书发放单位是临河区教育局,证书丢失或损毁,需要补发换发的申请人,请从附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如实准确填写有关内容。

(二)补发换发2008年之前的教师资格证书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学历证书原件,2寸白底照片两张,补发换发2008年之后的教师资格证书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于11月4日至11月30日(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报至临河区教育局4006室进行补发换发。

(三)凡由临河区教育局发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需要补办的申请人,请从附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及填写说明,按要求填报,贴照片、盖章,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临河区教育局4006室进行补办。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临河区教育局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的工作安排。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四)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五)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附: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1: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docx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附件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docx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表)填表说明附件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表)填表说明.docx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教育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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