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信息质量,确保学位授予信息安全,明确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职责,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学位办﹝2020﹞8号)和河套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学院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键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学位证书信息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采集、报送、审核、备案、公开、共享、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管理、逐级报送、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学位办)负责统筹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学位管理和信息报送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我院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明确学位信息采集、校核、上报、监督流程和责任。
(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收集、整理、核实学院学位授予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学位办)。
(三)实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好各级工作责任,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及时组织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指导查处涉及学位授予信息的违规行为。
(四)管理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统一设计、发布各类学位证书样式,并及时通过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位授予信息采集、管理和报送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核实教务处所负责的学位授予信息并按时通过系统上报至院学位办,并提供授予学位决议的扫描版。
(二)在办公设备、场地、时间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及时组织或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三)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
(四)管理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
(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七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各院系学位授予信息采集、管理和报送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明确所在院系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校核、上报、监督流程和责任。
(二)根据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收集、整理、核实本院系学位授予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教务处。
(三)安排专人负责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校核、上报,各院系在办公设备、场地、时间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支持,及时组织或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内容
第八条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结合学位工作实际制订、修订和发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信息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必要信息,以及个人手机号码、电子信箱等可选扩展信息。
(二)学业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
主要包括学院名称、院长姓名、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姓名、学位类别、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获学位日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学位证书编号、学位授予决议编号以及学位证书样式信息等。根据获得学位的层次和方式,还包括学士学位获得者信息培养单位、入学年月、学号、学制、学习形式、毕业年月等。
(三)其他信息:电子照片等。
第十条 学位授予信息应当真实反映学位授予当时状态,关键信息与学位授予决议一致,其他信息有对应学籍学历信息的应当与学籍学历信息相匹配。学位获得者有对应学历的,获学位日期不应早于其毕业日期。
第四章 信息报送流程与要求
第十一条 院学位办为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的单位管理员,教务处为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的类别管理员。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流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上报、审核反馈、备案存储四个环节。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务处在学院学位办的监督指导下开展,信息上报、审核反馈、备案存储环节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基本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及时与攻读学位者本人核实有关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完成信息采集后,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授予学位决议、学籍学历信息对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校核,校核与采集应当由不同工作人员负责完成。
(三)对学位获得者姓名、学位类别、获学位日期等关键信息在学院内部进行公开。
(四)类别管理员应在学位授予决议生效起 20日内将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至单位管理员,同时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电子扫描件报送给单位管理员。
(五)不得上报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信息。
(六)单位管理员在学位授予决议生效起30日内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电子版扫描件通过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至自治区学位办。并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及时维护和更新学位证书样式,并匹配适用的学位授予信息。
(七)对于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后需上报的学位授予信息,须向自治区学位办提出书面补报申请,说明补报原因,经自治区学位办同意后通过系统补报,补报信息的内容要求与正常报送一致。
(八)加强学位授予信息与学籍、学历等相关信息的关联匹配,提高保障学位授予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能力,避免人为因素造成信息错漏。
第十四条 学院学位办负责报送信息的审核反馈工作。
(一)通过查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审核学位授予信息。经审核信息一致,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且信息符合有关标准的,方可报送。
(二)及时向教务处反馈不符合要求的学位授予信息并监督其撤回、修正。
(三)在学位授予决议生效起30日内完成学位授予信息的审核和反馈工作。
(四)每学期对学院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报送工作进行总结,并向自治区学位办报送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院学位办、教务处和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高度重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并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保障。涉及信息采集、更改、撤销、删除、传递、上报、核查(含校核、审核)、存储等关键环节,均需采用具体经办人签字、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名并盖章(含电子签章)的方式履行确认手续,并及时形成和保存好原始记录档案。
第五章 信息更改与删除
第十六条 经报送、审核的学位授予信息,原则上不允许更改或删除。确需进行信息补报、更改、删除、撤销的,由申请人或其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以学校正式文件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同时通过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传有关材料。学院学位办审核并提请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自治区学位办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涉及更改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位类别等关键信息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方可更改;不涉及以上几类关键信息的,根据自治区学位办审核意见更改。
第十七条 学院学位办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核查结果及相关要求,及时组织教务处和各院系核对有关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撤回或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八条 依法撤销学位的,须经由学院学位办提请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单位管理员须在撤销学位决议生效起 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学位办,并抄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说明撤销学位原因并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有关学位决议。撤销已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的,同时将撤销学位信息及有关材料上传系统,经自治区学位办确认后,对学位授予信息作撤销备案。
第六章 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
第十九条 我院学位获得者完整、合规的学位证书信息,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通过相关网站提供给学位获得者及社会查询。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使用学位授予信息时,应严格限定数据用途、使用范围和期限,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确保个人敏感信息、隐私、潜在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第七章 安全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位办、教务处和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严格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数据安全,有关管理信息系统须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学位授予信息审核报送管理不严、信息安全保障不力,造成学位获得者权益受损、引起法律纠纷的,根据具体行为由有关责任部门、学院及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学院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对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存在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或违反国家教育、统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院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学位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