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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3日 10:10   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

河套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河套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学籍注册管理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在入学报到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参军入伍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年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取得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3年,学生可在2-4年内完成学业。若休学创业2年,可实行6年弹性修业年限,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以一年为限;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需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缴费、注册等手续。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规定及操作流程参见《河套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河院发2018〔215〕号)。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在校期间只可进行一次转专业学籍异动。

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双方院校同意后,方可进行。转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在学校主页及校内公示栏公示后,可以转入本校学习。

(二)转出我校学习的学生,学生本人提交转学申请后,符合转学条件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校内公示后可以转出本校,其转学手续由转入学校负责办理。

(三)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对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名单及时进行公示,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内,由我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二)学生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四)拟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五)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休学、复学、降级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休学:

(一)一学期内病假或事假超过一个月;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人生安全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连同有关证明,经系部主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分管校长同意。被批准后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和领取休学证明。如本人己不在校,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止招生,经学校批准,可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学生学业预警达到三级,应予降级。

退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次因学业预警达到降级的;

(二)除应征入伍、休学创业学生外的其它情况 (含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四年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四)已在校学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由学校颁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一年的;

(三)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文件要求,凡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未达到50分者。

第二十四条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补考不合格课程,补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五条 已结业且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具体办理流程见《河套学院毕业生办理学历、学位证明书管理办法》(河院发2018〔102〕号)。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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