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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2日 16:04   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部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 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章  报损报失

 第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时,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先查清原因,并上报本系部领导。系部领导根据仪器设备管理员上报信息,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结束后,将排查情况填至《河套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报告表》(附件1)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

 第五条 仪器设备因被盗导致丢失的,应立即报告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同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凭《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保卫处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系部初步确定仪器设备使用人或管理员应承担的责任,并在三天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第三章  赔偿界定和处理原则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属责任事故,应按照本办法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因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仪器设备丢失;

 6.其他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确认后,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缺陷(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3.教学、科研需要进行的探索性、破坏性、拆解性实验,或科研性质决定的一次性使用的在帐设备设施,且事先经系部领导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备案确认的;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造成仪器设备意外损坏;

 5.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仪器设备被盗,且已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赔偿的估价原则

 1.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仪器设备局部损坏且可修复的,只赔偿维修费;

 3.仪器设备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

 4.因损坏导致不能使用或丢失的在用仪器设备,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计算折算损失值并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折旧年限的标准

 1.数码类设备(如计算机、数码相机等)折旧年限为6年。

 2.家电类设备(如彩电、冰箱、空调等)折旧年限为8年。

 3.机械类设备(如各类车床、专业机械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2年。

 4.其它教学科研设备折旧年限为8年。

 第十二条 各类仪器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自设备登记入帐时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时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折算损失值的计算标准

 1.仪器设备使用未到达折旧年限,按仪器设备原值×(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的标准计算。

 2.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折算损失值按其原值的1%~5%计算。

 3.超过使用年限但仍在使用的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及实际残值较高的仪器设备,在估价时就高计算。对超过折旧年限且实际残值较低的电子类设备,在估价时就低计算。

 

第四章  赔偿缴款及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系部根据排查情况提出赔偿处理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系部的赔偿处理意见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结果,开出《河套学院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通知单》(附件2)。各系部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在三个月内办理完赔偿缴款手续。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所在系部审查,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统一在计划财务处办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计划财务交款凭据注销固定资产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河套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报告表

     2.河套学院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通知单


            河套学院

                                        2019年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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