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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2日 15:57   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以下简称实验室物资)的科学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教供字〔84〕20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物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必须做到采购添置有计划、使用消耗有定额、仓库保管有保障、帐目清楚手续全。

 第三条 系部主任是本系部实验室物资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须加强本系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各系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实验室物资的管理。特别应加强对民用性较强实验室物资的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学院财产。

 第五条  各系部应加强对本系部师生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等方面的教育,自觉管好、用好实验室物资,反对一切铺张浪费行为。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物资指学院教学、科研使用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

 第七条 实验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实验室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下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实验室物资。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第九条 易耗品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下且在使用过程中易消耗、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实验室物资。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十条 各系部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库存实验室物资储备情况和当年教育教学经费情况制定购置计划并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实验室物资采购后,由使用系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实验室物资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仔细核实采购人员提供的出货单与物资是否相符,对稀缺和进口物资,应请有经验的人员参加物资的验收。如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不合格应立即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补、退或索赔手续。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各系部按《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规定中的物资一级分类进行建帐,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物资的管理应该科学化、规范化,以便于收发和检查。各系部应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爆工作。

 第十五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用库房集中存放保管、专人负责、精确计量和记载,并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人身和物资安全。剧毒材料的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对环境会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六条 实验室物资的使用要采用先进先出法,收、发、存的记录必须准确清楚。定期检查核对实验室物资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五章  报损和报废

 第十七条 在使用中正常消耗的实验室物资,由各系部实验室主任向本系部主任提交使用情况报告,经系部主任审核后进行台帐销账。

 第十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实验室物资损坏和丢失,按照《河套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申报报废的实验室物资,经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处置,各系部不得自行处理报废实验室物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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