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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2日 15:42   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所需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和报废工作,教务处负责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论证、调拨和管理工作,各系部具体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学院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自制、捐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申报、评审、购置、验收、使用、维修、保管、报废进行全过程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院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功能开发、使用年限等工作。

 第五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第六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分类管理,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分类标准如下:

 1.凡单价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

 2.单价在800元以下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属于低值耐用品。

 3.单价不足500元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属实验材料及易耗品。

 4.单价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或配套购置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整套价格达到、超过10万元或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家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和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三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属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部分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各系部应根据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大纲内容、学科专业建设、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申购论证报告,并于每年九月份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教务处对系部提交的申购论证报告进行审核;

 2.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系部申购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3.教务处向申购系部反馈专家意见,并组织系部对申购论证报告进行修订;

 4.教务处将修订后的申购论证报告提交至院长办公会审批;

 5.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的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将于每年十一月份公布;

 6.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公布的清单采购设备。

 

第三章  验 收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包括设备管理员、实验室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工作人员。验收小组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接运、验收、安装、调试等工作。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包括包装及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考核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

 第十二条  在安装、调试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数量或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应及时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补退手续。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将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合同、装箱单、质量证明、说明书、电子线路图及验收记录等)及时进行存档并办理国有资产入库和建帐手续。

 

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由使用系部负责编写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维修和使用管理制度,并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十五条  使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对学生及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操作技术培训,以确保操作符合规程。

 第十六条  使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中,如有损坏情况,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须立即上报实验室主任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第五章  保 管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各系部指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变更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安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震等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各系部之间借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借用系部应按操作规范使用所借仪器设备,按期归还,如有损坏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  学院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必须征得所在系部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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