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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2日 14:24   来源:教务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部须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实验室,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审批、实施、验收及效益考核等环节。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院实验室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不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

 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办学规模和人才培养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入,规范管理,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二)教学优先原则

 实验室建设要优先满足实验教学尤其是新建专业实验教学的需要。

 (三)资源共享原则

 实验室建设项目在满足实验教学的同时,兼顾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避免重复建设。优先考虑资源共享度高、受益面广、投资效益高的综合实验室建设项目。

 (四)突出重点原则

 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实验室的层次。重点建设跨学科、跨专业,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层次教学与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

 (五)项目可行性原则

 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具有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章  立项范围

 第六条 项目立项范围

 (一)新建实验室项目;

 (二)原实验室仪器设备扩充、批量更新项目;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功能开发项目;

 (四)实验室环境改善项目;

 (五)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六)其他项目。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各系部根据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的需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拟建实验室项目,并于每年九月份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立项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制定下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二)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下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草案进行论证。专家在听取系部关于项目立项理由、建设目标、和建设方案等内容汇报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教务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订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每年十一月份学院公布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各系部根据公布结果将实验室建设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建设经费的管理

 第九条 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列入学院实验室建设投资计划,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实施。

 第十条 项目经费只能用于设备的采购、工程费以及经费预算表中所明确说明的科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的系部在公示后,须编制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各系部是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建设项目负责人要做好项目建设的准备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的基础设施和人员,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务处监督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项目要严格按建设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出现中途停止、延期完成、项目内容调整等情况,应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经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系部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总结,并填写《河套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效益反馈自评报告》(附件)。

 第十六条 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依据项目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方案和效益反馈自评报告等材料,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教务处将每学年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考核结果良好的系部,学院在下年度建设项目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对考核结果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建设项目,学院对相关系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并限制该系部下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严格控制各系部下年度实验室建设立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仪器设备到货后三个月内不能安装使用的;

 (二)仪器设备功能不能满足教学要求而造成浪费的;

 (三)仪器设备无责任人管理和使用而造成闲置的;

 (四)仪器设备因不配套或无安装场地而造成闲置的;

 (五)仪器设备在一年内无使用记录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套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效益反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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