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 -2013年度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2013年度巴彦淖尔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委托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或定点采购制度,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另行发文。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批准。
五、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批准。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按照《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应当编制政府采购工程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环节外,均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巴彦淖尔市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预算内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按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筹资金按单位填报的“采购单位自行支付采购资金承诺函”,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支付供应商。
八、对环保节能产品,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列入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九、对集中采购目录中工程类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仍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待政府行使相应职权。
十、政府公务接待和接待礼品原则上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按照采购程序进一步规范管理。
十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巴彦淖尔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二、凡采取弄虚作假、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各预算单位要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业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十四、年度执行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十五、各旗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目录》制定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备案。
2012-2013年巴彦淖尔市本级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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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移动存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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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器、路由器、小型交换机、UPS、防火墙、隔离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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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房建设、住房建设、其他用房建设、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其他建筑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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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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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自来水输水工程,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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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处理、市政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工程、荒山绿化、天然林保护、防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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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代理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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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3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工作程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一次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具体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7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巴政办发[201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