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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


2026年03月13日   点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 28 号)、《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设施达标、巡查闭环、培训演练到位、隐患清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校内各经营服务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校内租赁、承包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及临时入校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灾的义务,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履行审定消防工作规划、保障消防经费、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等职责。

第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工作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调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统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

(2)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记录消防设施配置、维保、检测及隐患整改情况;

(3)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实行“报告 —登记 — 整改 — 销号 ”闭环管理;

(4)组织开展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建并管理学校义务消防队;

(5)统筹配置、维护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向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公安消防部门汇报工作;

    (6)火灾发生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本单位岗位消防职责;

2.建立本单位志愿消防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和隐患自查自改;

3.管理本单位消防器材,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4.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消防演练要求;

5.实验室、食堂等重点部位所属单位,严格执行专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杜绝违规操作。

第九条 岗位及个人责任

1.各单位确定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员,协助责任人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时上报火灾隐患;

2.消防控制室值班员须持证上岗并履行岗位消防职责;

3.全体师生员工遵守学校消防安全制度,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立即向保卫处报告(报警电话: 7950110)。

        第三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第十条  学校将学生公寓、实验室、食堂、图书馆、教学楼、体育馆、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危险品库房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

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网线,严禁擅自变动电源设备,禁止使用“热得快 ”、电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酒精灯、蜡烛、酒精炉等明火器具;

2.严禁在宿舍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严禁在楼道、阳台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

3.学生公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联网式独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推广智能用电管控系统,宿管人员每日开展防火巡查;

2.离开宿舍必须断开所有电源,做到人走电断,避免电器长时间待机引发火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及危化品消防安全管理

1.实验室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实行全流程管控,严格执行采购审批、分类存放、双人双锁、限量领用制度,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存放和使用危化品;

2.实验室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能与操作规程培训并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实验流程操作,落实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

3.实验室设置专用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置设施,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关闭电源、气源,妥善处置剩余危化品;

4.危险品库房独立设置,严禁违规混存不同类型危险品。

第十三条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1.食堂燃气管道、阀门、灶具定期检测,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配备应急灭火器材,操作人员经燃气安全培训上岗;

2.油烟机每日清洗,油烟道每季度至少进行 1 次专业清理,及时清除油污堆积隐患;

3.食堂操作间严禁违规使用明火,远离可燃物,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4.食品加工、储存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1.消防控制室实行 24 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有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熟悉消防设备操作流程;

2.值班人员实时监控消防系统运行状态,做好值班、设备维保、故障处理记录,设备故障立即报告保卫处并及时维修;

3.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立即现场确认,确有火情的立即启动预案、报火警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4.消防控制室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堆放杂物,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基础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与疏散管理

1.教学楼、宿舍、食堂、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层设置不少于 2 个独立安全出口和 2 部疏散楼梯,严禁锁闭、封堵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2.建筑门窗、阳台严禁设置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已设置的立即整改;

3.严禁将学生宿舍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下空间公共活动场所必须合规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新建、改建、装修工程必须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消防功能和防火分区。

第十六条  用火用电与动火作业管理

1.校园内危险场所严禁吸烟、使用明火;

2. 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必须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清理作业区域可燃物,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措施,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隐患方可离开;

3.校园电气线路由有资质单位设计敷设,穿管保护,定期巡检、更换老化线路,严禁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

4.办公、教学区域电器设备由专人管理,下班时关闭电源,严禁长时间无人值守。

第十七条 防火巡查与检查

1.每日巡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专人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2.定期检查:保卫处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全校性消防安全大检查,各单位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

3.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前后、寒暑假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前,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检查;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前,对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4.巡查、检查内容包括用火用电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性、重点岗位人员在岗情况等,建立检查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

1.学校按国家标准在校园内配置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和器材,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保卫处对消防设施、器材实行统一管理,每年至少进行 2次全面检查,定期维保、检测、更新,确保完好有效,建立消防设施管理档案,记录配置、位置、维保、检测情况;

3.各单位对配属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的位置,严禁擅自移位、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4.严禁埋压、 圈占消火栓,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保持消防水源供给充足。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演练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

1.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校园安全教育体系,保卫处利用“ 11・9 ”消防日、综合治理宣传月、新生入学教育等时段,开展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2.各单位通过主题班会、讲座、宣传栏、新媒体等形式,经常性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普及火灾预防、报警、灭火、逃生自救知识;

3.宿管、辅导员加强学生公寓消防安全教育,重点规范学生用火用电行为,杜绝消防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培训

1.全员培训:新入学学生、新上岗员工必须接受不少于 4 学时的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入校(上岗);

2.重点岗位培训:保安、宿管、食堂、实验室、消防控制室等重点岗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1 次消防安全再培训,确保熟练掌握岗位消防技能;

3.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初起火灾扑救、应急疏散程序、本场所安全疏散路线等。

第二十一条 应急演练

1.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均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区分白天、夜间场景,明确报警、灭火、疏散、救护等职责;

    2.演练频次:学校层面每学年至少组织 1 次全校综合消防演练,各二级学院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专项演练,寄宿制区域须开展夜间应急疏散演练;

3.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存在问题完善预案,提升师生应急处置能力;

4.学校义务消防队、各单位志愿消防组织常态化开展消防业务训练,提升火灾扑救能力。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火灾隐患闭环管理,建立隐患台账,做到“报告 — 登记 — 整改 — 复查 — 销号 ”全流程记录,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计划,落实防范措施,专人跟踪督办,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重大火灾隐患依靠本单位力量无法整改的,立即上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向责任单位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必须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保卫处复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必须立即整改:

1.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或消防责任不落实的;

    2.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宽度不达标准 80% 的;

3.门窗、阳台设置影响逃生、救援障碍物的;

4.实验室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品,或违规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

5.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6.消防设施、器材未按标准设置或无法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责任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重大火灾隐患未整改完毕的,不得恢复使用。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二十七条  确认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拨打 119 火警电话和学校保卫处报警电话,报告火情位置、火势情况;

2.组织人员扑救初起火灾,优先疏散被困人员;

3.切断起火区域电源、气源,防止火势蔓延;

4.安排人员在校园入口引导消防车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学校消防应急预案,协调各部门开展灭火、疏散、救护、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必须保护火灾现场,未经保卫处或公安消防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现场、移动火场物品或清理现场。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必须如实向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开展火灾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受灾单位及时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工作,总结事故教训,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消防经费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设立消防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保障消防安全工作开展。

第三十三条  消防经费主要用于:

1.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维护、检测和更新;

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3.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系统建设、改造;

4.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组织装备配备;

5.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费用。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经费由保卫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审批后执行,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档案管理,做到内容完整、分类清晰、查阅方便,同时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两部分: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校园建筑概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台账、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清单、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及责任人名单、消防规章制度、义务消防队人员及装备情况等;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纪要、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消防设施维保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台账、消防安全培训、演练记录、火灾事故记录、消防奖惩记录、公安消防部门法律文书等。

第三十七条  消防档案保存期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重要消防档案永久保存,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全年无火灾隐患、无消防事故的;

2.及时发现、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3.火灾事故中积极扑救、疏散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消防宣传、培训、演练工作成效显著的;

5.其他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2.违反用火、用电、用气规定,或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

3. 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4. 因未履行消防职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校内租赁、承包单位,外来务工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保卫处责令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终止租赁(承包)合同,清退出校。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套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信〔2024〕4号 下一条:河套学院学生实验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