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5-14 点击数: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巴彦淖尔市本级2014--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

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本级2014—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使用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自筹资金采购,视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过程受监管部门监督。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采购的,必须委托同时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其招标投标环节执行《招标投标法》,其他环节执行《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照有关要求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招投标信息。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类目,在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的与工程可分割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采购人和各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切实规范采购程序。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不予支付财政资金。

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七、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在审批前应当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采购人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向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提交公示文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且情况属实的,应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八、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九、采购人凭“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十、涉及环保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按照有关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

十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购自治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二、各旗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给予评审优惠、减轻经营负担、推进融资和信用担保等方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十三、各旗县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管水平,对规避政府采购制度、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十四、各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通知》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并认真执行。同时,请各旗县区结合实际,依法科学确定与本《目录》相对应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备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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