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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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干部考核 加入时间:2009/9/25 11:27:37 点击:476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其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四条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部分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第六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纪委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三)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四)担任过本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谈话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本级党委常委会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八条对考察对象初步人选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可以委托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第九条本级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组反馈的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的差额考察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目标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重点(见附表一)。其中,完成重点目标任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因势因地提出。

对党委领导班子侧重评价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决策、党的建设等情况。对政府领导班子侧重评价大局观念、围绕中心、推动落实、行政效能建设等情况。

第十三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二)。

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价宏观政策、协调各方、抓班子带队伍、基础工作等情况。对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价创新意识、分工协作、抓落实促发展、部门管理等情况。

第十四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各自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测评项目。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五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会议投票推荐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时,对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六条到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所在地方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材料、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及样表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十八条民主意调查主要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评价,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群众满意度。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党风政风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和成效(见附表三)。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内容(见附表四)。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地方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民意调查问卷的设计应当形象、直观、简洁,便于作出判断。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第二十一条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或者有关工作服务对象。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人员可以随机抽样选择。

第二十二条民意调查应当每年定期开展,可以结合地方人代会、政协会以及党代会代表有关活动进行。

第五章 个别谈话

第二十三条个别谈话包括结合民主推荐进行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者分管部门(单位)进行的个别谈话,以及同考察对象本人的谈话,主要深入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四条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一、二)。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

应当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五条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进行的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

到考察对象分管部门(单位)进行的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有关部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同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七条在个别谈话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一)对促进或者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者分管部门(单位),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八条实绩分析主要依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整体情况和民意调查结果等内容,分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重点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

第二十九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级党代会、人代会确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上级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综合提供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综合效益、城乡居民收入、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发展代价,基础教育、城镇就业、医疗卫生、城乡文化生活、社会安全,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与耕地等资源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技投入与创新等方面(见附表三)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具体指标由各地根据实绩分析评价要点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导向性、代表性、可比性,采取民主、公开的方法设置;

(二)民意调查反映的群众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满意度;

(三)上级审计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相关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论、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处理,获得具体数值,并结合民意调查反映的群众满意度情况对数值进行修正,形成量化结果;

(二)根据当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对应的指标值,对照有关统计数据、评价意见和量化结果,分析推动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和成效;

(三)通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总体了解,在适当进行不同地区之间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任期内的纵向比较;

(四)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调查及有关审计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见附表四)。

第三十一条实绩分析按年度定期进行。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有关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的基础上,由地方党委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究,对下一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作出评价。

根据需要,可以对领导班子有关工作实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章 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综合评价主要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的结果,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巡视组的意见等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客观公正地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应当把在重大事件中、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综合评价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运用量化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形成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结果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三十四条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整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二)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环节形成的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把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观努力程度。

(五)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其一贯表现和基本素质。

第三十五条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楚、情况具体的,考察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与当事人核实或者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地方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统计等部门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现班子成员中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未达到半数、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宜继续提名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列为继续提名人选。

第三十七条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突出反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考察材料应当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根据需要,还可以把有关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根据考察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九十条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突出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导向作用,营造促进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的,要严肃批评,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实行组织调整。

第四十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领导干部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向本人反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诉。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实施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加强组织协调,避免多头考核或者重复考核。注意把换届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综合运用考核成果。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和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评价要点》

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评价要点》

三、《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分析、民意调查评价要点》

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实绩分析、民意调查评价要点》

附表一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评价要点

类别

考核内容

评 价 要 点

思想政治建设

政治方向

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大局观念,工作指导思想

思想作风

坚持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艰苦奋斗

理论学习

完善理论学习制度,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执行民主集中制

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团结合作

领导水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自觉性和坚定性,联系本地实际贯彻落实的能力

驾驭全局

总揽全局(大局观念),协调各方(围绕中心),科学决策(推动落实)

维护社会稳定

把握各种利益关系,处理复杂局面和应急管理

务实创新

求真务实,勇于探索,攻坚克难

选人用人

知人善任水平,用人导向,选人用人满意度

工作实绩

经济建设

提高发展质量,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自主创新

把握发展机遇,增加经济总量,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增强发展后劲,搞好生态文明建设,节约利用资源

政治建设

民主法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党务(政务)公开

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舆论导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

社会建设

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党的建设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班子建设

反腐倡廉

廉洁从政

遵守廉政规定,班子自律,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

廉政制度建设

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建立并落实廉洁从政的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完成重点目标任务

具体内容因时因势因地确定,可以列出多项

注:“()”表示评价地方政府领导班子时需要注意把握的要点。

附表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评价要点

类别

考核内容

评 价 要 点

党性修养

理想信念,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

理论素养

善于学习,战略思维,把握大局,政策水平

坚持原则

敢抓善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道德品质

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工作思路

发展观、政绩观、宏观决策(创新意识)

组织协调

组织动员,协调各方(分工协作),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办事

法治意识,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水平

精神状态

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

工作作风

深入实际,讲求实效,联系群众

履行职责成效

分管工作完成情况,抓班子带队伍(抓落实促发展)情况

解决复杂问题

解决复杂矛盾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基础建设

注重长远,重视基层工作(重视部门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情况

廉洁自律

遵守廉政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和约束,接受监督,生活作风

注:“()”表示评价地方政府领导班子时需要注意把握的要点。

附表三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分析、民意调查评价要点

类别

评 价 要 点

评价方法

年度

目标

相关

数据

分析

内容

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水平

根据年度

目标设置

具体的指

标值,对

照有关部

门提供的

数据进行

分析评价

经济发展综合效益

城乡居民收入

地区经济发展差异

发展代价

社会发展

基础教育,

城镇就业

医疗卫生

城乡文化生活

社会安全

可持续发展

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

生态建设与耕地等资源保护

人口与计划生育

科技投入与创新

群众

评价

内容

民生改善

收入水平提高,人居环境改善

根据各地

实际,参

考评价要点,确定

具体调查

项目,开

展 民 意

调查

扩大就业最低生活保障

群众看病就医,子女就学,交通出行

文化设施建设,文体活动开展

社会和谐

社会治安,群众安全感

社会矛盾调解,信访接待

公民道德教育,文明社会风尚

民主权利保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党风政风

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党务(政务)公开

机关服务质量,工作作风

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党员作用发挥

反腐倡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注:“()”表示评价地方政府领导班子时需要注意把握的要点。

附表四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实绩分析、民意调查评价要点

类别

评 价 要 点

评价方法

工作

状况

分析

内容

工作

思路

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

从领导班

子整体工

作实绩中,

结合工作

分工分析

评价

工作

投入

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

工作

成效

任期内分管工作取得的成绩

群众

评价

内容

履行

职责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根据各地

实际,参

考评价要

点,确定

具体调查

项目,开

展 民 意

调查

为群众排扰解难、办实事情况

工作

作风

开拓创新与敬业精神

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情况

公众

形象

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

道德品行,群众口碑


·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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