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字〔2007〕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学院根据各系部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突出;
(六)在参评学年内,经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A档)、困难(B档)的学生;
(七)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5名,无补考、重修科目;
(八)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九)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也不再享受其他各类校内奖助学金。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于每年9月中旬填写并向所在系部提交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系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评比办法。
第九条 辅导员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辅导员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系部。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系部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学院资助中心。
第十条 系部提交的名单由学院资助中心复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院纪检监察处、团委学生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并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取消以后学年的各类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将辅导员、班主任和系部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对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团委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套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河院发[2016]19号)同时废止。